06.01 老師辱罵學生是否違法?

老師本應該是關心愛護學生的園丁,是知識的傳播者。然而近幾年關於老師辱罵體罰學生的事件已是屢見不鮮了。那麼

老師辱罵學生是否違法?學生依法享有哪些權利呢?我國對教師的職業道德又做了哪些規定呢?

一、老師辱罵學生是否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章的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老師責罵學生,只要其本意不是歧視學生,或者在行為上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都不屬於犯法,相反則可能涉及違法。

二、學生享有哪些權利?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制定和頒佈的法律,如《憲法》、《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都對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可見,學生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受到國家和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學校應保證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各項合法權利,任何侵犯學生權利的做法都是違法行為。《教育法》第四十二條對學生享有的權利做了如下規定:

1、 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圖書資料

該權利可簡稱為“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學生參加學校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是學生完成各項學習任務的保障,教育教學活動只有在師生的互動下,才能取得相應的成效。學校的各種設備、設施和圖書資料是為學生而設立和投入的,學生是這些物質設備、設施的主人。他們有權瞭解和使用這些物質設備,以保證學習的過程中,完成學習任務和要求。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該權利可簡稱為“獲得學金權”。這“三金”是為了保障學生享有受教育權而設立的,獎學金是鼓勵學業優秀的學生,貸學金、助學金是讓貧困家庭學生獲得均等的教育機會,以保證他們完成相應的學業。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該權利可簡稱為“獲得公正評價權”。它包括兩方面:一是在校學習期間學生有獲得公正的學業評價和品行評價的權利。教師對學生的評價應是認真負責、公平合理、實事求是的。如果學生認為教師的評價失實,有權通過正當途徑加以糾正。二是學生在完成規定的學業任務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該權利可簡稱為“申訴或訴訟權”。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通過申訴或訴訟保護自己,它是公民申訴權或訴訟權在學生身上的體現。學校在學生違紀、違規進行處理時,難免會失當和失實,學生對所受處分持有異議時,有權想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生作為公民,同樣享有憲法、民法所賦予的一切權利,同時還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等賦予的權利。需要指出的是,學生在享有權利的同時,還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學生的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

三、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內容

1、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2、愛崗敬業。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於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3、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4、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5、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範,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6、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鑽研業務,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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