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泸州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道路运输非法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旅客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强力推进道路旅客运输非法经营行为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整治时间

(一)2018年6月10日起,全面开展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利用电话、微信(或QQ平台)、网站、手机APP等方式招揽旅客,非法从事班车客运经营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

(二)2018年7月1日起,严厉整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

三、严厉查处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网约车及其他非法经营车辆,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并处3—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3万元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移送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四、严正警告

(一) 自即日起,各道路运输非法经营活动者应当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愿意从事合法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可通过向客运企业寻求合作以及向交通运管部门提出申请等途径,解决经营主体合法化问题。

(二)非法经营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应当自觉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对不听执法人员指挥,妨碍执行公务,故意伤害、围攻执法人员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对聚众实施前款行为、涉黑涉恶的,将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实,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五、鼓励举报

打击道路运输非法经营事关公正法制、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举报非法经营行为。举报电话经核查属实的,将给予第一举报人500—1000元的现金奖励,举报电话:市打非专案组0830—2597166;江阳区0830-6662597;龙马潭区0830-2590011;纳溪区0830-4280489;泸县0830-8181940;合江县0830-5222148;叙永县0830-6225958;古蔺县0830-7206916。

特此通告。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泸州市公安局

2018年6月4日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泸州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道路运输非法经营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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