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將用地“生態義務”落到實處!

將用地“生態義務”落到實處!

8月31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透露,土壤汙染防治法已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且全票通過,並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法規定,我國土壤汙染防治將遵循公眾參與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汙染的義務。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汙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汙染依法承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汙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這一規定的價值在於,以法律的權威性,界定了土地使用者及各級人民政府的“生態義務”,為“淨土保衛戰”夯實了法治基礎,更為自然資源部門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提供了法律依據。

將用地“生態義務”落到實處!

長期以來,土地利用更多地立足土地用途管制職能,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然而,由於土地利用者“生態義務”的缺位,使得土壤汙染問題頻發,用地風險劇增,嚴重製約生態保護和修復。

基於此,土壤汙染防治法提出,加強用地風險管控。對於農用地,國家將建立分類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汙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對於建設用地,實行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名錄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向社會公開,並根據風險管控、修復情況適時更新。

上述制度為自然資源部門落實生態保護修復職責提供了重要抓手。當務之急,關鍵在於抓好“生態義務”的落實。

將用地“生態義務”落到實處!

其一,督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嚴禁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建設項目;已建成項目要限期關閉拆除。未利用地、復墾土地等擬開墾為耕地的,做好土壤汙染狀況調查,依法進行分類管理。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

其二,督促用地主體依法落實土壤汙染防治義務,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其三,加快建立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實行數據動態更新和信息共享,為考核和監管提供基礎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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