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長春雙陽檢察:10名被告被判賠償環境汙染應急處置費80萬

長春雙陽檢察:10名被告被判賠償環境汙染應急處置費80萬

10月15日,長春市雙陽區法院審判庭上,石某某等10人汙染環境一案宣佈判決,石某某等十被告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判決賠償應急處置費80萬元。雙陽區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其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

基本案情:石某某等十人汙染環境案是一起公安部部督案件。被告人石某某於2018年10月,在無任何資質的情況下,與外地人陳某某等人在雙陽區山河街道莊家村合夥建廠,並僱傭工人非法處置、拆解廢舊電瓶並高溫焚燒提煉鉛錠、非法熔鍊鉛塊,未經處理的廢氣直排到大氣中,大量鉛渣、鉛灰、廢舊外殼也被隨意堆放在廠房內,清洗廢舊電瓶的廢水也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

經檢測,直排的廢水PH值為2.61,屬於強酸。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廢鉛蓄電池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鉛板、廢鉛膏和廢酸,屬於危險廢物。這些隨意堆放、排放的危險廢物,嚴重損害了當地的生態環境。案發後,區政府聯繫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企業對汙染現場進行應急處置,處置各類危險廢物共計261.61噸,以迅速的行動避免了汙染擴大。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民群眾對新時代美好生活的重要期待。”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負有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使命。本次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雙陽區檢察院與雙陽區各司法機關凝聚司法合力,對汙染者重拳出擊,在嚴厲打擊汙染環境犯罪的同時,還要求汙染者賠償環境損失,加大了汙染者的違法成本,有力地震懾了潛在的汙染環境行為人,為守護雙陽區綠水青山貢獻了檢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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