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6 “死哪兒訛哪兒”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步,公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很多時候都能夠積極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由於很多人沒有系統地學習過法律,導致對法律的某些誤解會隨著維權意識的增強而被放大,“過度維權”也就成為了不斷衝擊民眾認知和道德體系的事件。

“死哪兒訛哪兒”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

河南某縣四名20歲出頭的男青年,在用斷線鉗剪斷某水庫的防護網後,到水庫庫區游泳戲水,期間因嬉笑打鬧導致溺亡,隨後其家屬將水庫管理方訴至法院,要求承擔男青年溺亡的責任。法院經審理,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筆者梳理了一下,每年全國都有大量的未成年人和青年人溺亡的事件,主要集中在暑期天氣炎熱時期。同時,相當一部分的死者家屬都會向水源管理方索賠,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在這些案件中,部分水源管理方因提示標誌牌不明顯或者缺失被判承擔民事責任,也有一部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這些現象被網友稱為“死哪兒訛哪兒”,意思是隻要不是在自己家裡去世的,一定要找一個承擔責任的來索賠。這種行為被很多人鄙視,但還會一直髮生,那麼,這種維權方式真的那麼不齒嗎?

“死哪兒訛哪兒”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

筆者認為應該摒棄非理性的行為,但也不能對過程中的所有行為一概否定。家人在非正常情況下去世,比如在道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到犯罪分子非法侵害、被他人侮辱或者猥褻、在醫院發生醫療事故等等,當然要查清楚死亡原因,確定責任人。一方面,是要給死去的家人一個交代,另一方面,讓負有責任的人承擔責任,也是一種警示,提醒從事相關活動的人,防範可能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提高社會安全水平。這種“死哪兒查哪兒”的行為,是應當得到支持的,也是死者家屬的合法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民眾的尊重。

“死哪兒訛哪兒”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

但是,在查清原因後,固執的認為,只要是非正常死亡,就得有別人為此負責,那就是無理取鬧了。2018年12月10日,河南柘城縣高新區實驗學校七年級,3名學生教室內圍毆一名同學,其中一學生打人後猝死。現場有視頻記錄了全過程,死亡的學生在毆打他人過程中並未遭到反抗,在打人後也未同任何人發生過沖突,應該說,他的死亡沒有他人的責任,如果有外來因素的話,估計很有可能是毆打他人帶來的強烈刺激導致自己循環加快,引發了自身的疾病發作。可死者家屬仍然在學校門口聚集,高舉“還我孩子命來”的橫幅,要求追究責任。

那麼,誰才有責任?被毆打的孩子有責任嗎?是被打的時候骨頭硌著他們的孩子了,還是讓他們的孩子打的不爽了?學校有責任組織那個可憐的孩子被毆打,但毆打他人自己猝死的事件好像不在任何合理的應急預案裡出現過。筆者個人認為,這個責任應當由死亡者自己承擔,因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己的身體原因,但我也反對部分網友所稱的“報應說”,畢竟死者毆打他人的行為罪不至死,而且還是行為可以矯正的少年。

在法律上,要追究他人侵害人身權要具備侵權成立的要素:1.侵權人有不當行為或存在過失;2.受害人受到了侵害或損失;3.侵權人的行為同受害人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這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死哪兒訛哪兒”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

舉個例子,張三在馬路上因為走得太快摔倒了,李四在張三經過的旁邊扔了一個香蕉皮,那麼李四雖然有過錯行為,但同張三摔倒的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所以李四不應當向張三承擔責任。

再舉個例子,張女士曾因愛打聽八卦被人起了外號“438”,從而對這幾個數字極為敏感,某天在大街上走路,因為看到前面行駛的車輛車牌尾號是438,生氣中腳下一滑導致摔倒受傷。在這個事件中,車牌號為438的車輛確實是張女士受傷的引發因素之一,但該車輛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因為該車輛沒有任何過錯或者過失。

“死哪兒訛哪兒”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

這麼一說,朋友們應該都能清楚了,死者家屬要追究責任,必須是他們要追究的人有過錯或者過失行為,而且該過錯或過失同死者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不具備這個條件,仍然一意“維權”,甚至採取過激手段,那就真的是“死哪兒訛哪兒”了,即使受到鄙視或者譴責也一點也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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