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6 “死哪儿讹哪儿”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很多时候都能够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很多人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律,导致对法律的某些误解会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而被放大,“过度维权”也就成为了不断冲击民众认知和道德体系的事件。

“死哪儿讹哪儿”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河南某县四名20岁出头的男青年,在用断线钳剪断某水库的防护网后,到水库库区游泳戏水,期间因嬉笑打闹导致溺亡,随后其家属将水库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男青年溺亡的责任。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笔者梳理了一下,每年全国都有大量的未成年人和青年人溺亡的事件,主要集中在暑期天气炎热时期。同时,相当一部分的死者家属都会向水源管理方索赔,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些案件中,部分水源管理方因提示标志牌不明显或者缺失被判承担民事责任,也有一部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这些现象被网友称为“死哪儿讹哪儿”,意思是只要不是在自己家里去世的,一定要找一个承担责任的来索赔。这种行为被很多人鄙视,但还会一直发生,那么,这种维权方式真的那么不齿吗?

“死哪儿讹哪儿”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应该摒弃非理性的行为,但也不能对过程中的所有行为一概否定。家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去世,比如在道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到犯罪分子非法侵害、被他人侮辱或者猥亵、在医院发生医疗事故等等,当然要查清楚死亡原因,确定责任人。一方面,是要给死去的家人一个交代,另一方面,让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也是一种警示,提醒从事相关活动的人,防范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提高社会安全水平。这种“死哪儿查哪儿”的行为,是应当得到支持的,也是死者家属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民众的尊重。

“死哪儿讹哪儿”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在查清原因后,固执的认为,只要是非正常死亡,就得有别人为此负责,那就是无理取闹了。2018年12月10日,河南柘城县高新区实验学校七年级,3名学生教室内围殴一名同学,其中一学生打人后猝死。现场有视频记录了全过程,死亡的学生在殴打他人过程中并未遭到反抗,在打人后也未同任何人发生过冲突,应该说,他的死亡没有他人的责任,如果有外来因素的话,估计很有可能是殴打他人带来的强烈刺激导致自己循环加快,引发了自身的疾病发作。可死者家属仍然在学校门口聚集,高举“还我孩子命来”的横幅,要求追究责任。

那么,谁才有责任?被殴打的孩子有责任吗?是被打的时候骨头硌着他们的孩子了,还是让他们的孩子打的不爽了?学校有责任组织那个可怜的孩子被殴打,但殴打他人自己猝死的事件好像不在任何合理的应急预案里出现过。笔者个人认为,这个责任应当由死亡者自己承担,因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己的身体原因,但我也反对部分网友所称的“报应说”,毕竟死者殴打他人的行为罪不至死,而且还是行为可以矫正的少年。

在法律上,要追究他人侵害人身权要具备侵权成立的要素:1.侵权人有不当行为或存在过失;2.受害人受到了侵害或损失;3.侵权人的行为同受害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死哪儿讹哪儿”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举个例子,张三在马路上因为走得太快摔倒了,李四在张三经过的旁边扔了一个香蕉皮,那么李四虽然有过错行为,但同张三摔倒的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李四不应当向张三承担责任。

再举个例子,张女士曾因爱打听八卦被人起了外号“438”,从而对这几个数字极为敏感,某天在大街上走路,因为看到前面行驶的车辆车牌尾号是438,生气中脚下一滑导致摔倒受伤。在这个事件中,车牌号为438的车辆确实是张女士受伤的引发因素之一,但该车辆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该车辆没有任何过错或者过失。

“死哪儿讹哪儿”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这么一说,朋友们应该都能清楚了,死者家属要追究责任,必须是他们要追究的人有过错或者过失行为,而且该过错或过失同死者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仍然一意“维权”,甚至采取过激手段,那就真的是“死哪儿讹哪儿”了,即使受到鄙视或者谴责也一点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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