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6 湖南華容:被告人架“天網”捕鳥 自己反成“籠中鳥

湖南華容:被告人架“天網”捕鳥 自己反成“籠中鳥

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秦某因無固定收入來源,便想通過網捕的方式捕鳥獲取不法收入。2019年10月6日,秦某購買三張黑色漁網,用竹杆將網分別架設在自己以及同村劉某的房屋後的樹林、農田內捕鳥。至2019年10月8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共捕獲鳥類十一隻。2019年10月10日,華容縣林業局出具物種確認證明,證實華容縣森林公安局送檢的兩隻鳥類系湖南省重點保護動物黑尾蠟嘴雀、烏鶇鳥。

另查明,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佈通告,規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區禁獵,禁獵(捕)物種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秦某所居住的村莊屬於湖南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之內。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秦某在規定的禁獵區、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秦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秦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之罪,繫累犯,應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均屬於非法狩獵的“情節嚴重”的情形。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不管是否有獵獲物,均構成非法狩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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