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法律答“疫”】社區志願者被老大娘打後推了她一下,是正當防衛嗎?


【法律答“疫”】社區志願者被老大娘打後推了她一下,是正當防衛嗎?

檢察日報正義網推出互聯網疫情防控法律諮詢平臺——法律答“疫”,為群眾提供公益性疫情防控法律諮詢服務,第一時間解決群眾的法律需求,同時也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

志願者有疑問

我是社區志願者,今天有個老大娘沒有出入證,我們攔著不讓進她就動手,情急之下我們推了她一下,她就說我們打人。居民先動手,我們出於防衛傷了人,不是正當防衛嗎?

檢察日報正義網法律答“疫”平臺
(點擊↑)專業解答

山西省朔州市檢察官魏經宇:

問題收悉,在對這件事做出評論前,我們先了解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防衛過當?有了具體的評判標準,才能對這件事做出理性分析。

《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中所說的正當防衛包括4大要素:1、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3、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4、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對方對自己的侵害),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這裡面有幾個關鍵點:1、時間正在進行,2、不法侵害,3、為了保護自己的或是他人的利益(也包括國家和公共的利益)。

正當防衛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從淵源上來講是從大陸法系演化過來的,在英美法系也有類似的規定叫不退讓法,意思是一樣的。就說當自己的人身權利受到嚴重的威脅的時候,你可以採取任何有效的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發生,這也是在公力救濟不能時,法律賦予個人的自力救濟權。

但是在以往司法實踐當中,這一條並沒有很好的在司法機關運用,所以導致此前有人認為正當防衛機制一直在沉睡,很多案件不敢不願不能堅決依據正當防衛對案件進行公正評價,包括之前的於歡案最開始時也存在這樣的問題。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但是需要承擔的責任是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且必須在法定的幅度範圍之內減一個檔次或者是免除刑事處罰,這樣的目的是鼓勵公民實行正當防衛,又提出了對防衛人的必要約束,有利於保障正當防衛的正確行使。

再來說說防衛限度,在我們的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時也需要考慮防衛限度嗎?《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就是在你對侵害人進行防衛時所造成的損害無論是死亡還是傷殘的結果,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也就我們所說的無限防衛權或無過當防衛權。

舉例來說,如江蘇崑山寶馬車男反殺案,這個案件引起了法學界、法律界以及社會公眾的關注和討論,但主要集中在電動車男子所實施的行為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在評判是不是正當防衛時,要考量一個防衛行為的整體性。我們不可能把一個不法侵害行為分解成無數個動作,通過他的某一個動作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這是極不理性的,也是極不公平的。法律的真諦不僅僅在於邏輯還更在於經驗。在崑山寶馬男反殺案中,我們通過視頻可以明白看到紋身男有過錯在先,隨後又去拿刀侵害電動車主,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不能實施正當防衛,請問什麼時候才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呢?如果在紋身男揮刀的一瞬間,電動車男躲閃不及時,那麼他可能此時已喪命;又有人說在紋身男跑回車輛時,就不應該再實施防衛,我們回想一下紋身男第一次揮刀車內拿出的是一把砍刀,結合男子的社會關係,第二次男子會不會拿出其他東西來?這對我們防衛者是不公平的。我們所做出的防衛行為是需要根據大勢來判斷的,如果我的生命權受到威脅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確是超過了必要限度。(本案事實明確,電動車主的生命權受到了威脅)根據刑法規定,紋身男的行為確實是正在行兇,那就可以實施無限防衛。無限防衛權是現行刑法賦予我們的權利,我們就應當在實踐當中喚醒它,以保護人民國家公共利益,使我們不受非法的侵害,正當防衛不僅僅是說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它還包括他人的,也包括國家和公共利益的。當你看到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你也可以作為一個路人實施正當防衛,這就是鼓勵見義勇為同不法行為作鬥爭,這是一種政策的考量,也是一種法律的必須的保障。這個案子現在已結案,構成正當防衛,電動車男子不負刑事責任。

具體到你的提問,據你所說的情形,肯定不適用無過當防衛。老大娘沒有出入證要強行闖入,是錯誤的,你們作為志願者,因防疫所需,對其勸阻阻攔,行為並無不當,是履職行為。她打你們,你們為保護自己而進行的躲閃、推擋是人之常情,理之所在,法之所允,但需與其行為大致對等,不能過頭,不能超限。並且需做好證據保留,拍攝視頻照片等留作佐證,天理昭昭,不因一家之言汙衊而蒙羞,乾坤朗朗,豈容惡人血口噴人而失察,有視頻有證人,相信可認定。當然,作為一名志願者,當理性,當謙和,儘量說服教育,如遇到勸導實在油鹽不進,當選擇及時報警處理為好,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纏。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潘一菲:

這位網友你好,首先向你的志願行為表示致敬,正是無數像你這樣的美麗身影,築起了一道道社區防疫的“銅牆鐵壁”,保護著社區居民的安全。我來回答你提出的問題。 

一、正當防衛是我國刑法中的一個概念。一般來說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後果,不屬於刑法調整的範圍,不適用正當防衛這一規定。如果進入了刑法調整的範圍可以比照刑法規定來認定雙方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僅造成輕微傷及以下後果的,一般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發生衝突時儘量跟群眾講政策明道理。 

如若對方動手,建議不要自行處理,而是及時撥打報警電話,由警察處理,同時保留好證據(錄音、錄像或者願意作證的圍觀人員的聯繫方式),便於警察查清事實,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

【法律答“疫”】社區志願者被老大娘打後推了她一下,是正當防衛嗎?

【法律答“疫”】社區志願者被老大娘打後推了她一下,是正當防衛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