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黃山市出臺全省首個河長制政府規章

6月27日下午,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黃山市河湖長制規定(草案)》,這是全省首個專門規範河長制內容的地方政府規章,明確了黃山市四級河長職責及問責情形,並鼓勵全社會參與監督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水域巡查的協查工作。

我市在全省最早開展河長制試點工作,目前,已經建立市級、縣級、鄉級、村級四級河長體系,覆蓋全市所有河湖。其中市級“河長”6名、區縣級“河長”82名、鄉鎮級“河長”689名、村級“河長”1458名(含巡河員)。此次出臺的《黃山市河湖長制規定》是對我市治水實踐的經驗總結,標誌著我市河湖長制進入了依法履職的新階段。

全面推行河長制,是解決複雜水問題、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舉措。我市針對河長制“六大任務”與“七項制度”,面對新時代新發展新變化帶來的新問題,以立法形式,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河湖長制工作體制機制,突出規範河長設置和職責、規範河湖長制工作機構職責、規範河湖長履職與部門執法的聯動機制、規範河湖長履職與公眾參與的聯動機制、規範河湖長的考核和問責“五個規範”,使河長履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明確河長擔當。

《黃山市河湖長制規定(草案)》進一步釐清了河長與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之間法定職責的關係,將“河長制”定義為“由河長對水域的治理、保護予以監督和協調,督促或者建議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解決責任水域存在問題的體制和機制”。還明確了各級河長在職責劃分上的差異性,鄉、村級基層河長側重於對責任水域開展日常巡查並報告發現的問題,縣級以上河長側重於督促相關部門解決問題。針對基層河長普遍反映與部門溝通渠道不暢的問題,《規定》拓寬了問題反映渠道,鄉級河長髮現問題後,可向相關主管部門、市縣級河長或者河長制工作機構報告,具有很強的實際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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