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天健會計師所4個月領3張警示函 執業中鈺科技又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6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7號)顯示,經查,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天健會計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張雲鶴、李雯宇在執業中鈺科技(全稱“廣東中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2485,已退市)2014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天健會計所對中鈺科技2014年末的應收賬款與2014年度的銷售收入執行函證程序時,部分函證存在發函收件地址與回函發件地址不一致、回函快遞單缺失、收函回函人員姓名電話不一致等回函可靠性存在疑慮的情況。天健會計所對上述情況沒有進一步獲取審計證據以消除疑慮。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天健會計所在“存貨出入庫截止測試”審計底稿中的記錄審計計劃:“截止日後測試結束日期應該儘量接近審計報告日,如果外勤工作日與審計報告日間隔較長,應在接近審計報告日的期間補充執行截止測試程序”。天健會計所執行“銷售截止測試”時,只對中鈺科技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執行了截止測試程序,未按照該審計計劃對資產負債表日至審計報告報出日期間的截止性情況執行審計程序,導致沒有發現抽取的中鈺科技某合同在2015年3月、4月存在重複發貨的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2010年版本)第九條的規定。

三、天健會計所通過審計抽樣對中鈺科技銷售收入執行細節測試程序時,沒有對抽樣總體、樣本規模、選取測試項目方法等進行確定和說明,也沒有評價抽取的樣本規模足以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風險的相關記錄和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

綜上,天健會計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張雲鶴、李雯宇作為中鈺科技2014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天健會計所及兩名當事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成立於2011年7月18日,胡少先為實控人、法定代表人、最終受益人、持1.49%比例股份。當事人張雲鶴就職於天健會計師所廣東分所,本科學歷,畢業於吉林財貿學院,於2001年5月8日獲得批准註冊。

天健会计师所4个月领3张警示函 执业中钰科技又违规

李雯宇在天健會計師所廣東分所任部門經理,本科學歷,畢業於暨南大學,於2002年6月12日獲得批准註冊。

天健会计师所4个月领3张警示函 执业中钰科技又违规

中鈺科技成立於2000年9月19日,註冊資本1.01億人民幣,吳明玉為法定代表人、大股東、實控人、最終受益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持股比例49.65%。該公司於2015年5月13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601099.SH)。

2019年12月20日,天健會計師所及其註冊會計師禤文欣、陳建成因在執業西隴科學股份有限公司(“西隴科學”,002584.SZ)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中存在3宗違規而被廣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同月5日,天健會計師所及其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因在執業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越能源”,600387.SH)2017年年報審計項目中存在3宗違規而被浙江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七條規定:積極的函證方式通常比消極的函證方式提供的審計證據可靠。當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註冊會計師可考慮採用消極的函證方式:

(一)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餘額較小的賬戶;

(三)預期不存在大量的錯誤;

(四)沒有理由相信被詢證者不認真對待函證。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2010年版本)第九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所有在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事項均已得到識別。但是,註冊會計師並不需要對之前已實施審計程序並已得出滿意結論的事項執行追加的審計程序。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五條規定:在設計審計樣本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審計程序的目的和抽樣總體的特徵。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六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足夠的樣本規模,以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七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在選取樣本項目時,應當使總體中的每個抽樣單元都有被選取的機會。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規定: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27號

關於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張雲鶴、李雯宇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張雲鶴、李雯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廣東中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鈺科技)2014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們對中鈺科技2014年末的應收賬款與2014年度的銷售收入執行函證程序時,部分函證存在發函收件地址與回函發件地址不一致、回函快遞單缺失、收函回函人員姓名電話不一致等回函可靠性存在疑慮的情況。你們對上述情況沒有進一步獲取審計證據以消除疑慮。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你們在“存貨出入庫截止測試”審計底稿中的記錄審計計劃:“截止日後測試結束日期應該儘量接近審計報告日,如果外勤工作日與審計報告日間隔較長,應在接近審計報告日的期間補充執行截止測試程序”。你們執行“銷售截止測試”時,只對中鈺科技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執行了截止測試程序,未按照該審計計劃對資產負債表日至審計報告報出日期間的截止性情況執行審計程序,導致沒有發現抽取的中鈺科技某合同在2015年3月、4月存在重複發貨的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2010年版本)第九條的規定。

三、你們通過審計抽樣對中鈺科技銷售收入執行細節測試程序時,沒有對抽樣總體、樣本規模、選取測試項目方法等進行確定和說明,也沒有評價抽取的樣本規模足以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風險的相關記錄和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的規定。張雲鶴、李雯宇作為中鈺科技2014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確保審計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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