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现在对猎捕、贩卖、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犯法行为是怎么处罚的?

长江三农


怎么处罚我不知道,我知道严重处罚,罚到倾家荡产,就没有人触发.


ls莫之言


防疫期间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上海刘骏律师


我国刑法中与猎捕、贩卖、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相关规定有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江苏程律师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明确了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要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新增了对 “三有”类陆生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的规定,以及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违者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下面,本文就此次《决定》涉及的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责任进行梳理,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参考适用。

一、《决定》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确定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决定》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可以看出,《决定》将禁食的野生动物范围从现行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扩大到“国家保护的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规定,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了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二、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分析

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因其行为违法,涉及到以下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该法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作出如下规定:

1、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法律责任

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涉及《刑法》以下罪名: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5、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民事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作为法律禁止流通物不得成为买卖标的物,以野生动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野生动物不是合法买卖的标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2、野生动物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野生动物买卖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大官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以及由此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割除乱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证人民生命健康的决定。

具体意义和边界

新出台的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大家注意了,

如果您吃的野生动物是被自行圈养、繁殖也是违法的!

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禁食的主要是陆生野生动物,鱼类等水生动物没有列入此次《决定》当中。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寄递)、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这意味着与”食物野生动物“关于的运输贸易等都是被禁止的违法行为。此外《决定》还强调,列入畜禽遗产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当中强调“人工繁殖”,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是归农业部管,此外,贸易也是不允许的,这一规定非常严格的。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国家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当然,我国修定和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还需要一个过程。对于我们应对当前突发性的疫情来讲,时效性上面,是存在一些问题,所以颁布《决定》这种形式,也是雪中送炭,是有现实意义的。

律师李大状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全面禁止捕捉,贩卖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具体刑罚要看情节是否严重,情节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严重的话一般不会判刑,只会罚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 、第六节、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吊车达人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吃紧阶段,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该决定的及时出台,对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紧迫性具有重要意义。

该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该决定规定了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偶然相遇2020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麦子奋斗吧


如果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用户52633845332


从刑事的角度,刑法用二个法律条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刑法第340条对水产品进行了保护;341条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进行了保护。总体而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了特别保护,对水产品和一般野生动物仅在特定时间和猎捕的方法上进行了规制。现分述如下:

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

  • 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涉及二个选择性罪名,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司法实践中的偏差或争议的内容为,人工养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定罪量刑问题。
  • 事实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类的确定,可能随着种群的数量变化有所调整。原来是普通的野生动物可能上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加以保护,反之亦然。由于人类对动物的珍惜,对于人类能够通过人工大量繁殖的动物,也列为濒危野生动物加以保护,在法理上还是存在疑问。
  •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司法实践与解释也存在疑问。具体分析如下:
  • 非法收购实际上掩饰、隐瞒的手段行为,刑法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出了特别规定,也就意味着,对通常的野生动物收购、运输、出售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中,对收购一定数量的野生动物规定为非法狩猎罪还是存在疑问。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狩猎罪

  •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水产品中,不包括水生野生动物。一般而言,鱼虾等只能判断为水产品,不能评价为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判断的根据是否有脊椎,因此,许多地方将泥鳅列为不得交易的对象,不仅是科盲,而且有权力不当行使的冲动。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构成犯罪的共同的特点为区域、期间或者工具与方法。离开以上三个因素谈犯罪可能违背了罪刑法定,必须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

禁食野生动物的设想

  •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属于禁食野生动物之列。无论该动物是自然死亡、还是因科学实验等原因死亡,任何人食用均应构成犯罪。
  • 水产品不能列为禁食范围。没有脊椎的水产品不能评价为野生动物,属于人类当然选择食用的范围。
  • 普通的野生动物,除非特别原因也不能列为禁食之列。
  • 为了疫情防治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在一定时期,水产品、普通野生动物可以列为禁食之列,但是,防治的必要条件丧失后,应当立即解除。

无论如何,人类不应被“食素主义”者所左右。

本悟空回答的问题

  • 目前,由于对新冠病毒的来源及传播途径存在疑问,采取慎重的措施是可行的。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仍需通过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刑法予以判断。本文提供原则判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能触;其他动物视情形;疫情时期需谨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