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2 「案件聚焦」“燙圪蛋”是吸食毒品 販賣更要受到刑罰

近日,我院以販賣毒品罪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賈某某批准逮捕,他們並沒有像傳統的販毒人員一樣販賣海洛因、冰毒等烈性毒品,而是販賣了一種叫做“安鈉咖”的白色塊狀物。

「案件聚焦」“燙圪蛋”是吸食毒品 販賣更要受到刑罰

“安鈉咖”究竟是何物

說起安鈉咖,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麼,但一說本地俗語中的“燙圪蛋”或者“安鈉鉀”,大家都會會心一笑。在普通群眾眼中和抽菸性質差不多的“燙圪蛋”,其實質卻屬於吸食毒品的違法行為。

「案件聚焦」“燙圪蛋”是吸食毒品 販賣更要受到刑罰

安鈉咖,其主要成分是苯甲酸和咖啡因,原本是一種獸藥,屬於精神類藥物,人使用後會產生興奮感,因此販賣安鈉咖的行為被刑法所禁止。在2016年之前,安鈉咖因其成分中含有精神藥品咖啡因而被刑法所規制。在2016年4月11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正式將安鈉咖列為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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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刑法的處罰卻並沒有讓這種行為有所減少,一方面由於在內蒙古中西部地區有吸食安鈉咖這種惡習,認為安鈉咖可以提神,價錢甚至比一些香菸還便宜;另一方面還有很多的人對於安鈉咖並不瞭解,沒有把它當成一種毒品來看待。本案中的張某某、賈某某購得安鈉咖後加價5-10元向多人、多次販賣,雖然僅獲利數百元,卻要面臨著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嚴厲處罰。安鈉咖作為一種極其隱蔽且特殊的毒品,讓人防不勝防且有愈演愈烈之勢。為遏制這種犯罪行為的蔓延,作為司法機關應當做到宣傳與懲罰並重,讓人民群眾認識到安鈉咖作為毒品的危害性及懲罰的嚴厲性,兼顧刑法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功能,達到治理毒品犯罪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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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患病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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