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2 「案件聚焦」“烫圪蛋”是吸食毒品 贩卖更要受到刑罚

近日,我院以贩卖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贾某某批准逮捕,他们并没有像传统的贩毒人员一样贩卖海洛因、冰毒等烈性毒品,而是贩卖了一种叫做“安钠咖”的白色块状物。

「案件聚焦」“烫圪蛋”是吸食毒品 贩卖更要受到刑罚

“安钠咖”究竟是何物

说起安钠咖,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么,但一说本地俗语中的“烫圪蛋”或者“安钠钾”,大家都会会心一笑。在普通群众眼中和抽烟性质差不多的“烫圪蛋”,其实质却属于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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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钠咖,其主要成分是苯甲酸和咖啡因,原本是一种兽药,属于精神类药物,人使用后会产生兴奋感,因此贩卖安钠咖的行为被刑法所禁止。在2016年之前,安钠咖因其成分中含有精神药品咖啡因而被刑法所规制。在2016年4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正式将安钠咖列为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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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刑法的处罚却并没有让这种行为有所减少,一方面由于在内蒙古中西部地区有吸食安钠咖这种恶习,认为安钠咖可以提神,价钱甚至比一些香烟还便宜;另一方面还有很多的人对于安钠咖并不了解,没有把它当成一种毒品来看待。本案中的张某某、贾某某购得安钠咖后加价5-10元向多人、多次贩卖,虽然仅获利数百元,却要面临着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安钠咖作为一种极其隐蔽且特殊的毒品,让人防不胜防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为遏制这种犯罪行为的蔓延,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做到宣传与惩罚并重,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安钠咖作为毒品的危害性及惩罚的严厉性,兼顾刑法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能,达到治理毒品犯罪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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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患病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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