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如果法官在審判過程中跳過制定法直接適用民事習慣審理案件,會造成怎樣的後果呢?

heruilive


法律適用錯誤,民法通則有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有法律適用法律,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民事習慣。這樣的案件如果上訴,有可能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劉豫光律師


我國司法實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有法律規定而不適用會導致錯誤的判決。

錯誤判決會被上訴程序或者再審程序(規定上的)糾正。

而法官如果故意為之,那可能導致不同的後果。

1、給當事人造成損失。

錯誤判決而未能及時被糾正,就會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

2、糾正後,對司法人員的追責。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在民事審判中,法官故意違背法律做枉法裁判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國家賠償法》沒有將民事錯判納入司法賠償的範圍。


郭廣吉律師


導語: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民事判決書不引用法律依據而引用法律習慣(公序良俗)是錯誤的嗎?會造成怎樣的後果呢?下面為大家分享下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歡迎批評指正。

公序良俗原則的具體內涵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我國民法總則包含公序良俗的條款一共有四個,分別如下:

  •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由此看出,不論是民事活動,還是司法判決,都將公序良俗放在重要位置,凡是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凡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司法判決裁定無效。公序良俗是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應用非常廣泛。

公序良俗原則的現實意義

  • 公序良俗是普世價值

公序良俗是人們在長期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凝結著社會大眾的普遍價值判斷的, 為公眾內心所認可的價值判斷準則。很多國家都將公序良俗寫入民法典,足見其地位。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結合的集中體現,對於懲惡揚善、維護正義,促進社會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 公序良俗是法律補充

法律總是滯後的,立法不能預見所有民事法律行為和關係,因此立法時可能存在滯後或漏洞,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普世認同的價值,具有一定彈性,可起到補充完善法律條文的作用。遇到一些民事法律行為無法以現有法律規定裁判時,法官可以根據公序良俗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確保公平正義。

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前提

前述引用的民法總則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從此可以看出在民事審判中是可以適用習慣或公序良俗的。但是,適用習慣或者公序良俗原則設置了前提條件,即應當優先適用法律,即題主所說的制定法,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的,才可以適用習慣或者公序良俗原則。實際上這就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利。但是習慣或者公序良俗原則畢竟有一定的模糊性,需要法官結合常識和社會道德觀念加以判斷。比如,這兩天鬧得沸沸揚揚的某企業將“李文亮”申請為商標,實際上就是違背了善良風俗,不被允許。

可能有人提出疑問: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怎麼可能不適用法律?我們可這樣理解,適用民法的原則性規定也是適用法律。

跳過制定法直接適用民事公序良俗審理案件是否存在問題?

  • 如果現有法律中沒有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定,跳過法律,直接適用公序良俗,是合法、可取的。

  • 如果現有法律中確有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定,跳過法律,直接適用公序良俗,顯然是不正確的。可能造成如下後果:

  1. 如果法官是過失導致,但判決正確。這屬於瑕疵案件,應當修改判決文書。
  2. 如果法官是過失導致,且判決錯誤。這屬於錯誤案件,當事人可以上訴要求糾正;法官也會面臨錯誤責任追究。但當事人提出國家賠償不會被支持。
  3. 如果法官是故意導致,但判決正確。這屬於瑕疵案件,應當修改判決文書。
  4. 如果法官是故意導致,且判決錯誤。這屬於違法裁判,當事人會遭受損失,可以上訴要求糾正,但提出國家賠償不會被支持;法官也會面臨錯誤責任追究,嚴重者可能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論如何,如果現有法律中確有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定,跳過法律,直接適用公序良俗,有損權威。

結語:通過正確的運用公序良俗原則,對於維護公平,推動社會形成良好風尚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裁判文書當中應該加強說理,讓當事人看得明白、信服判決。不知我的回答是否解答你心中的疑惑,如果還有疑問,大家可以交流。

我是刑事言者,專注刑事方面的一些知識分享。我會以我所學所知所想來認真回答每一個問題,為您提供幫助。希望獲得您的支持!

圖:源於網絡


刑事言者


英美採用的就是判例法,以前判決的案件可以作為以後案件判決的標準,也會作為以後修改法律的依據。當然我相信根據時代的發展,案件的判決也會有所創新,不變的是法的基本精神。

英美的法律已經過幾百年的沉澱,證明了還是試用他們的國家的,既成法也需要發展和完善,在這一過程中基於法律的精神跳出既成法而用案例來判決應該是司法的進步,是司法系統不固守城規,自我完善的體現。

法,平之如水。要的是公平,不管適用既成法還是跳過既成法而適用慣例,最重要的是公平。


坦然面對的智慧


非常感謝題主的精彩提問,當前也確實存在個別員額法官在審判民事案件時,利用慣例的審判思維去審判案件,給當事人造成巨大給濟損失,給社會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浪費國家司法資源。讓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是依靠人民群眾的支持。如果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繞過法律規定去審判,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禁止性條款,屬程序違法。程序不公正必然會導致實體處理的不公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規定: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求刑事責任。當事人可以直接向紀檢、監察委申訴,由紀檢監察立案,依據監察法有關規定開除公職,將涉及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因此,人民法院在審判民事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把握好法律條款,正確、全面適用法律,公平公正辦好每一件民事、行政案件,節約國家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的上訪訴累,樹立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華天緣


要清晰的回答題主提出的問題,必須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什麼是法和什麼是習慣;

2,法和習慣的相互關係及在司法中的作用;

3,跳出制定法或把法與習慣對立起來,會產生什麼後果。

先探討第一個問題。

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制定法。法的範圍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地方制定的法規、規章;自治法規等;我國參加和尊循的國際公約和國際習慣;法院依立法法規定所作出的司法解釋、個案的答覆批覆等。

習慣的範圍較為廣泛,有民族習俗習慣、地方民俗習慣;國內、國際交易習慣等。這些習慣有一個公同特徵,就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和經濟交往中形成的、公認確認的、區別是非的統一標準和共同尊守的並行之有效的共識。

第二個問題較為複雜。既法和習慣之間的關係,既統一,有時是互相對立的。所謂統一,是指謀些習慣是法的源淵。當習慣成為共同尊守的標準時,就通過一定程序把他固定下來而成為法,使法與被吸納的習慣,成為一體化。我國民法的一部分就是基於習慣而上升為法律。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習慣都納入了法律,也不是所有的習慣都能納入法律。不能納入的法律的習慣是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還沒被納入法律的習慣,是法無法包羅萬象。正因為這些原因,因此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有法必須依法,法無規定的依習慣。但習慣不能違背公序良俗。這一規定,就把法與習慣在司法中的作用規定的十分清楚。

第三個問題是較為費腦筋的。既跳開制定法都有哪些情況需要區分。

從總體上看,跳過制定法判案,主要有兩種形態:第一,有意識的跳過;第二,無意識的錯過。

有意識的跳過,是指有意規避法律的枉法裁判,是故意偏離法律的偏袒一方。他的危害是褻瀆法律,破壞法治,是司法腐敗在司法戰線的毒瘤。枉法裁判是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無意識的錯過,有這幾種表現:a,案情複雜,辦案人員法律功底薄弱,只知有習慣,沒有查清和全面掌握法律的具體規定,誤認為法無規定而適用習慣。這個司法也有兩種情況,法律與習慣重合,判決結果相同,但違背司法十六字方針,既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屬適用法律不當的錯案,影響評先和晉升。嚴重的可調離審判崗位培訓。另一種是法與習慣牴觸。這是明確錯案,要實行錯案追究,嚴重的下崗。

b,把習慣與法律對立起來。把受保護的習慣當違法處理。如海上的貨物運輸的無單放貨。法規允許提單沒到時,由收貨方提供保函提貨。但法官只以商法規定必須見單放貨的法律規定,判有保函的無單放貨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就是把法與習慣對立而產生的錯案。

c ,錯誤的理解法律而利用習慣。例如,有人把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留置權,分號後規定的“但企業行使留置權的除外”,理解成企業行使的是商業留置權,可不基於同一法律關係,依商業留置權的習慣作法,就背理留置權的特徵而任意把佔有形成的法律關係的留置權給否定了,並完全形成違法錯案。


徐孝先小卒


法官判案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是: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法律優於法規,法規優於部門規章,新法優於舊法,專門法優於一般法;法律有規定的依規定,法無明確規定的依公序良俗;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疑義的,依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其次,上述解釋都不能滿足需要的話,可依通說(包括各種專業辭書);法官還可以依據法律條文作文意解釋、法理(法哲學)解釋。若遇對案件有重大影響,又不宜擅自做解釋的情形,可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合最高院解釋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申請立法解釋;對於國務院作出的行政規定,可以要求其作出行政解釋。法官判案不得違反上述原則,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不優先適用法律(此處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而優先適用所謂“公序良俗”,屬於違法判案。


崩牙叔


題主所稱的民事習慣應該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公序良俗‘’屬於廣義的行為規範。

通常來說,法律規範的制定肯定會充分考量公序良俗,不會與公序良俗發生衝突。

法律也明確規定,在沒有相應法律規範的情況下,針對某些損害他人權利的不法行為,公序良俗也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一個法官在正常辦案中,在具有法律規範適用的情況下,是沒有必要跳過法律規範去適用公序良俗作為定案依據的。

如果相應的法律規範與相應的公序良俗都可以適用本案,而法律規範與公序良俗呈現相互衝突,這種適用規範衝突就應當遵循“上位法優先適用原則”去適用法律規範作為定案依據,否則,法官的判決行為就因為違反了“上位法優先適用原則”而屬於程序違法。法院判決書的程序違法是提起上訴的法定理由,一經二審認定,一審判決書要麼被髮回重審,要麼二審直接改判。


不糊塗時塗糊不


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相對於風俗習慣具有穩定性的特點。也更方便在審理案件時引用作為依據。這個過程實際上就是保證已公佈的法律文件在全國範圍內發揮同等效力的過程。因此,要求優先適用法律不僅關乎個案公正,更關乎國家法令政令統一。

法官在裁判案件時,對適用法律和風俗習慣有關於次序的規定。有明確規定時要優先適用法律規定,在法律沒有規定時才可以援引風俗習慣。


律行漫記


這樣的判例比比皆是,特別集中在民事審判部門,更以簡易程序案例為最多。因為制定法都是原則法,一個法條可以支持你,也可以不支持你,所以習慣思維取代了法條。後果: 一是產生大量的冤錯案件,二是給法官暢開了“尋租”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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