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警察無權在街上搜查身份證?你別天真了,配合才是最好的辦法!

《過冼村派出所》一文在網上熱傳,媒體人何光偉在“媒律圈”上寫文質疑警察在派出所門口的馬路上查身份證沒有法律依據。一篇文引發了一場熱論,

究竟警察在派出所門口的馬路上查身份證是否合法?在一些公共場所遇到警察盤查身份證的,我們有沒有義務配合?

警察無權在街上搜查身份證?你別天真了,配合才是最好的辦法!

何先生自述在2018年8月17日,走出珠江新城地鐵站A出口,遇到民警在查居民身份證,何先生稱,警察無權依據《居民身份證法》查他的身份證。但警察最後還是強行把他帶到派出所,翻查了他的物品。他拒絕配合,並拒不配合採集個人信息,他要求警方補齊手續,但警察說是口頭傳喚。何先生把強行帶到派出所、搜查、口頭傳喚、做筆錄,全加了定語“非法”。且在文中的最後他要求派出所給他道歉。這篇文章居然獲得了十萬以上的點擊,三萬多點贊。

在評價何先生的行為之前,我們先看看警察到底是否有權在街上查身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這裡有提到對於“有違法犯罪嫌疑”的,警察也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因此警察也有權在街上盤查他人身份證。

警察無權在街上搜查身份證?你別天真了,配合才是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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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也有相關規定:【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警察無權在街上搜查身份證?你別天真了,配合才是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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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人流量較大的地鐵口,民警在這裡巡查、查身份證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上述法條中“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這一兜底條款,也賦予了民警查身份證的合法性。加之民警已經出示了正式的證件,何先生卻還拒絕出示身份證,這就會引來民警的懷疑。

何先生覺得自己是被非法傳喚的,但他卻忽視了法條還規定了“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這裡不同的情形包括:(1)對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妨礙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對於構成治安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3)對於有違法犯罪嫌疑而身份仍然不明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對其繼續盤問(時間:24小時);(4)對於在管制現場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等。

警察無權在街上搜查身份證?你別天真了,配合才是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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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民警的行為是有法可依。

何先生也說自己沒有犯罪,難道就因為是看起來像犯罪嫌疑人才會被查身份證?

壞人難以在表面上認定,有哪一個壞人會把“壞人”兩個字寫在臉上?警察的循例檢查是為了保證公民的安全,配合民警出示身份證不過是不到幾十秒的事情,我們沒有必要將它發展為被帶到派出所做筆錄、被盤問,花多幾個小時才完成的事。

歲月靜好,只不過是有人為你負重前行。當今法治社會,我們是要懂法維護自我權益,但也要配合他人執法,對公共安全負責。對於警察確實做出的不法行為,我們可以事後投訴。要清楚,法律不是我們用來抗拒執法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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