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案件快報】交通事故演變為打架 一時衝動付出代價

【案件快報】交通事故演變為打架 一時衝動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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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演變為打架

一時衝動付出代價

【案件快报】交通事故演变为打架 一时冲动付出代价

近日,昆都侖區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法宣判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2018年10月6日,原告李某駕駛小型汽車與被告王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在包頭市青山區民族東路與文化路交叉口北200米左右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經認定,原告李某變更車道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王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因報警問題、報保險問題發生爭吵,後被告王某往原告駕駛的車上衝,來到原告汽車的駕駛座旁邊用手抓住門把手,雙方又發生撕扯,撕扯過程中,原告李某倒地,此時被告武某駕駛車輛經過,與原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受傷。原告被送往醫院,診斷為左內外踝骨折。被告武某與原告之間的事故,因交警隊認定不屬於交通事故,故未出具事故認定書,並將案件轉至烏蘭派出所處理。

昆區法院認為,侵犯他人人身權利,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發生交通事故,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雙方未及時報警、報保險,也未採取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反而開始爭吵,後演變為互相撕扯,導致原告倒地,對此,雙方均存在過錯。原告倒地時,被告武某駕駛車輛經過,與原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骨折受傷。綜上,被告王某與原告相互撕扯、被告武某駕駛車輛與原告發生碰撞,該二被告分別實施的前述兩個行為結合在一起,最終導致了原告骨折的損害後果,根據二被告的過失大小、原因力大小,結合原告自身存在過錯的事實,最終認定,原告對其損失承擔35%的責任,被告王某承擔35%的賠償責任,被告武某存在30%的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系被告武某駕駛車輛的承保公司,因本案中的事故並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故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經核算,被告王某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876.8元,被告武某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465.4元。

原本一起簡單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無人員受傷,雙方可協商解決或按程序報警、報保險等待結果即可,但雙方卻選擇了爭吵、撕扯這一最不解決問題的方式,最終,一人受傷骨折卻也要自擔部分責任,一人原本並無責任卻賠付了近萬元的款項,雙方都為自己的不理智承擔了後果。

【案件快报】交通事故演变为打架 一时冲动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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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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