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在华外资银行业务限制全面取消,金融开放再进一步

11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提到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内容包括: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数量型准入条件,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的总资产要求,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年限、总资产要求。扩大投资入股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范围,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继续支持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2020年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

1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订有以下三方面:一是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措施依法落地。《征求意见稿》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衔接,就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营业性机构需满足的总资产要求,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等措施进一步明确操作细节。二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征求意见稿》将外资银行部分任职资格核准和分行开业审批的层级进一步下放或调整;取消管理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审批;缩短两级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缩减部分许可事项的材料要求。三是进一步强化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外一致原则,《征求意见稿》在相关许可章节中,相应增加了股权管理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在华外资银行业务限制全面取消,金融开放再进一步

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金融服务体系不断优化

当前我国金融领域供需矛盾突出,金融体系存在诸多结构性缺陷,导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主要表现在:间接融资占比过高,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严重不足;在间接融资体系中,又以大中型银行为主体,中小金融机构数量与业务比重极度不匹配,外资银行业务占比不断缩减;在金融产品上,以传统信贷业务和粗放型同质供给为主,精细化、个性化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在服务客户上,信贷和金融资源过度集中于大企业、国有企业、政府项目、房地产领域,创新型经济、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以及“三农”等薄弱环节往往得不到有效支持。为此,今年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金融改革开放,以金融体系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重塑金融服务模式,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在银行领域,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提高金融供给的适应性、灵活性成为政策要求。因此,不但要在数量上增加中小银行机构,还要在业务比重上提升;同时,要增加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网络银行、特色机构和专业机构;此外,还要通过对外开放,引进有竞争力的外资机构。随后,时隔两年半全国第18家民营银行获批筹建,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和开业运营,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加速,旨在增加中小金融机构、专业机构、外资机构等的数量和业务比重,加快建设与实体经济和居民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此次在华外资银行业务限制全面取消,叠加近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银保监会关于中小银行机构改革发展和风险处置的会议精神,表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在加快推进,以不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激发企业活力,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外资银行业务限制全面取消,金融业对外开放迎来历史性突破

2018年,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我国宣布大幅放宽市场准入,确保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同时要加大开放力度,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2019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从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拓宽商业存在和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12条银行业、保险业新开放政策措施。7月,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再次推出包括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在内的11条新开放政策措施。10月,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此次国务院和银保监会再次发文,从取消数量型准入条件、取消总资产要求、取消经营年限、扩大股东范围等方面实现全面突破,此举对外资金融机构而言是一个制度上的重磅利好,会拓展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面向客群的范围,也将促使外资银行把更多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带到中国。未来将吸引大量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外资中小银行等机构加速进入,更好的匹配中小微企业及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

对国内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而言,此举不但有利于丰富市场供给、推动金融改革,还可以起到“鲶鱼效应”,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外资银行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全面取消之后,伴随供给主体、产品的增加以及服务的升级,市场竞争会进一步加剧,势必会激发本土金融机构的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对提高市场效率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都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伴随下一步证券、基金、期货、寿险等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等的取消,还将有助于推进科创板、注册制的发展,推动我国建设起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和资本市场发展质量,进而真正实现实体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循环。(张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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