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廣告費相關稅務處理——案例分析

在企業日常生產經營中,為了推廣新產品和提高企業知名度,納稅人通常會發生大額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接下來,我們就以甲公司為例,一起學習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稅務處理吧~

甲公司從事化妝品生產與銷售業務,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了推廣銷售產品在2019年度發生瞭如下業務:

業務一、與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同

2019年6月1日甲公司與某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同,合同約定該廣告公司應在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在指定地點固定時間段播放甲公司產品宣傳片,在廣告宣傳片播放首日甲公司應向該廣告公司全額支付廣告費用價稅合計50.88萬元,對方公司應向甲公司開具全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19年7月1日,廣告宣傳片播放如期播放,甲公司全額支付了廣告費用,對方公司向甲公司開具了全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金額48萬元,稅額2.88萬元。

問題1.甲公司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廣告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收範圍,因此不需要繳納。

問題2.由於增值稅發票已取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甲公司可否將不含稅金額48萬元廣告費全部作為2019年費用計算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甲公司上述廣告費用不能全額作為2019年度費用計算扣除,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廣告發布時間段合理確定2019年度與2020年度各自發生的費用支出。

問題3.甲公司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在當年企業所得稅稅前可扣除比例限額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第一條、第四條規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業務二、隨機發放代金券吸引消費者

每逢重要的節假日,甲公司在業務宣傳活動中都會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具有價格折讓性質的代金券,以此來吸引消費者。那麼,針對贈送給個人的代金券,甲公司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因此,針對隨機贈送給消費者的代金券甲公司不需要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業務三、邀請明顯宣傳代言

為了推廣公司研發的新型產品,2019年8月,甲公司邀請著名歌星A在產品展銷會上前來演出,支付演出費20萬元;之後,又與著名影星B簽訂有償肖像權使用協議,根據協議規定,在協議期內甲公司可使用其肖像用來推廣產品,甲公司支付肖像權使用費50萬元。

那麼,甲公司在上述產品推廣過程中對支付給著名歌星A與著名影星B的費用該按什麼項目履行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義務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因此,針對支付著名歌星A的演出費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履行預扣預繳義務;針對支付著名影星B的肖像權應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履行預扣預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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