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出口退稅款是否屬於政府補助,是否繳納繳企業所得稅?

稅務:出口退稅款是否屬於政府補助,是否繳納繳企業所得稅?

稅務:出口退稅款是否屬於政府補助,是否繳納繳企業所得稅?

解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上述文件明確規定財政性資金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出口退稅款不屬於會計損益,不屬於收入總額,也不屬於不徵稅收入,因此,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出口退稅,對應的科目是衝減主營業務成本。

出口退稅是為了讓企業的產品以更不含稅或較低含 稅的成本,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市場競爭。瞭解了這個原理,我們就能準確理解會計核算中會計分錄的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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