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北京一中院《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与应对白皮书》


北京一中院《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与应对白皮书》

二、疫情影响之下企业经营中的各种风险

(一)履约风险

1. 交付风险。因企业所在地区封闭、所在地区物流受到影响,或者经营者因被感染、被隔离等原因无法依约按时交付、运送标的物。

2. 瑕疵担保风险。买卖、运输等合同标的物因被新冠病毒污染而发生物的瑕疵,可能需要向相对人承担涉及标的物瑕疵的责任。

3. 债券兑付风险。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发行债券,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偿付债券本息。

4. 对赌风险。因疫情影响导致对赌条款无法实现,存在触发现金补偿、股权回购等违约责任的风险。

(二)营业风险

1. 盈利风险。零售、娱乐、餐饮、住宿等企业受疫情影响,客流减少、订单减少或取消,

陷入盈利危机。

2. 融资风险。疫情导致企业现金流紧张,企业亟需融资以缓解压力,但是企业没有相应担保物,导致融资困难。

3. 投资风险。企业为融资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了质押、融资融券等,受资本市场的波动,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北京一中院《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与应对白皮书》

(三)管理风险

1. 人员管理风险。企业员工罹患新冠肺炎,因故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可能面临支付赔偿费用的风险。

2. 合规风险。企业员工无法到岗,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无法召开合伙人会议、公司“三会”,产生正常运转风险。

3. 产品管理风险。借疫情影响囤货奇居、哄抬物价,利用疫情恐慌和民众关于防疫知识的不足,恶意发布“防疫1号”“特效防疫”等虚假信息或发布诱导性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诉讼风险

1. 权利抗辩风险。受疫情影响,无法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企业的债权可能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导致对方提出时效抗辩,进而导致败诉。

2. 诉讼实施风险。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到法院起诉立案、开庭,产生诉讼权利不能及时主张、诉讼程序无法推进的风险。

三、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的法律应对建议

(一)对于履约风险的建议

1. 针对交付风险,我们建议:第一,此次肺炎疫情在法律上一般可定性为“不可抗力”。直接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及时履行的,相关企业可及时将情况通知相对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第二,若存在政府防控措施或者交通管制等,注意保留相关的通知、文件、微信、照片、视听资料等。第三,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如变更合同履行方式、调整经营战略等。第四,若是相关的外贸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商会等行业组织取得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第五,及时梳理自身的合同履行情况,区分到期与否、紧迫与否、履行标的情况等分类采取措施,尽量使损失最小化。

2.针对瑕疵担保风险,我们建议;一,履行义务一方首先应将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通知合同相对人;二、履行义务一方应检视标的物来源的全过程,确定瑕疵的出现可能产生于哪一个环节,并取得相关证据,向合同相对人进行说明;三、如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标的物瑕疵的,亦应及时向相对人进行说明,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四、导致瑕疵的事由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3. 对于债券兑付风险,我们建议:第一,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重点关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的相应政策,如证监会就为相关企业设立绿色通道,支持发新还旧。第二,债券发行人及时梳理公司财务状况,向持有人披露信息,以补充担保物或者分期偿付等方式获得债券持有人的理解。第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履行好受托职责,在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做好沟通工作,协力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4. 对于对赌风险,我们建议:第一,对于已经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延长履行期限或调整履行目标。第二,可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第三,对于陷入“合同僵局”的情况,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全面考量疫情对个案中对赌协议履行的影响,合理地分配对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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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营业风险的建议

1. 针对盈利风险,我们建议:第一,如果消费者的预定时间是在疫情期间的,则消费者可以依据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第二,如果消费者的预定时间是在疫情之后的一段时间,企业可以通过延期、打折等优惠措施(变更合同)挽留消费者。第三,订有营业中断险的企业,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络,确定是否属于营业中断险保险金的赔付范围。

2. 针对融资风险,我们建议:第一,企业应梳理自身财务状况,盘点企业资产,及时确定企业可以提供的担保物。目前,《物权法》《担保法》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担保物、担保方式多样化给予肯定,融资渠道日趋多样。第二,及时关注国家、监管机关、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关于融资优惠、鼓励的相关政策。

3. 针对投资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及时关注监管政策,如证监会对于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风险控制,对湖北地区的质押客户,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申请展期6个月,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除湖北以外的客户,当事人间应加强沟通,债务人应尽可能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保障债权人债权。

(三)对于管理风险的建议

1. 针对人员管理风险,我们建议:第一,人社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除上述情形外,一般不属于工伤。第二,是否符合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赔付要求,应视具体的保险条款约定,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要“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做到应赔尽赔”。

2. 针对合规风险,我们建议:第一,在疫情仍将持续的情况下,建议公司、合伙企业等商事组织采取远程办公的形式。第二,对于通过远程办公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效力,法院将根据《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等依法认定效力,建议企业保留相关的文件、邮件、视听资料等。第三,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一季度的年报披露,监管机关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有明确规定,建议上市公司重点关注此类政策、规定,及时向监管机关、交易所反映,并严格公正、公开、及时、透明的进行信息披露。

3. 针对产品管理风险,我们建议:第一,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依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否则存在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风险;第二,若部分企业生产或经营明知是假冒伪劣防疫用品,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产品,构成经营欺诈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对于诉讼风险的建议

1. 针对权利抗辩风险,我们建议:债权人属于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以及被隔离等情形,无法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可依照《民法总则》第194条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中止。

2. 针对诉讼实施风险,我们建议:第一,积极主动跟法院沟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应该尽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确保将来权利能够兑现;第二,积极申请法院通过在线庭审的方式,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第三,主动向法院提供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沟通渠道,确保各种诉讼资料能够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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