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南京首例︱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始末

单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0日,秦淮区法院少年家事庭成功执行孔某女申请执行魏某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被执行人魏某男缴纳罚款1000元,并表示对罚款决定书不申请复议。这是南京法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案件。

南京首例︱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始末

夫妻离婚引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系列案

离婚纠纷案

孔某女和魏某男是一对80后夫妻,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还多次惊动双方父母家人。争执越闹越大,两家人也积怨愈深,最终走进法院启动离婚诉讼。被告当庭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离婚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2017年11月,孔某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魏某男在离婚诉讼期间多次跟踪、骚扰、殴打自己,对其造成严重困扰,提供照片、病历、报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一、禁止魏某男对孔某女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魏某男骚扰孔某女。

南京首例︱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始末

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2018年1月,魏某男在孔某女工作单位门口,趁其欲乘车离开之机,上车拉拽女方衣服、头发,强按女方头部撞击车门,致其受伤。孔某女报警处理,随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魏某男对孔某女实施暴力的行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被执行人的违法情节,依法决定对魏某男罚款1000元。

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2018年5月,在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后,孔某女很快向法院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次日,法院依法裁定延长有效期限六个月。

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探索

探索一:如何规范执行程序?

《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申请和法院裁定均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法只规定了两条,且操作性不强。

第三十二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联于2016年8月31日联合印发《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与执行的实施细则(试行)》,细化了联合执行工作细则,包括如何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信息反馈和联络调查工作等。

但是,就法院如何开展执行程序,如何查明事实仍无具体规定。

最高院发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在非讼程序一章,专门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文书样式,包括法院作出或驳回申请的裁定书、对当事人复议申请的裁定书以及当事人申请撤销、变更、延长的裁定书。

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文书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样式,只能选择参照适用。

为解决上述问题,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则,参照相关法律程序的规范性设计,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探索实践如下:

1、受理执行申请后,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要求,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2、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参与)举行听证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事实和理由,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听取陈述,核实事实,以判定当事人申请是否应当支持。

3、合议庭合议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书》参照“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罚款、拘留文书样式。

4、组织双方当事人宣布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即被执行人魏某男进行训诫,告知被处罚人有复议权,记录在案。本案中,魏某男当场缴纳罚款。

南京首例︱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始末

探索二:公安机关如何协助执行?

实践中,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事实上,本案中,女方遭受侵害后第一时间打110报警,瑞金路派出所出警处理。同时,女方也联系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官,提出魏某男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处理。对此,法官与办案民警及时取得联系,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

1、明确择一处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的轻重,依照反家暴法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择一对魏某男进行处罚,不宜对同一违法行为作两次处罚。本案依照反家暴法进行处罚。

2、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违法事实,收集证据,对案件当事人和现场证人展开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确认案情。并提示女方到医院做身体检查,形成病历和检查报告。

3、公安机关及时将调查材料和相关证据移交法院,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组织当事人质证,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存卷备案。

南京首例︱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始末

探索三:如何防范再次实施家暴?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年轻夫妻,正在诉讼离婚,因孩子探视和财产分割,双方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矛盾升级恐难避免。但如何防范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是本案必须考虑的问题。

1、依法训诫惩处

以批评、警告的方式,指出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和错误,责令其不许再犯,否则将承担更加严厉的司法惩处。

2、心理疏导干预

法院专门邀请东南大学社会学系心理学老师对被执行人魏某男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旨在纾解其对女方的对抗、仇恨等负面情绪,引导其正确面对离婚诉讼,理智处理矛盾。

3、发挥媒体监督力量

女方曾向扬子晚报、金陵晚报等媒体反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法院了解上述情况后,及时与媒体取得联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媒体介入监督的情况如实告知男方,提示男方以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再实施家暴行为。

经过内外联动,多方施力,魏某男积极表示,认识到这次行为的违法失当之处,并保证以后用理性克制冲动,不再违反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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