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4 放棄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案情簡介

老劉老李夫婦共有一套房子,育有一子小劉一女小李。1992年老李去世,沒有遺囑。小李放棄繼承屬於母親老李的那半房產,另外,小劉和小李商量後,小李願意放棄屬於父親老劉的那半房產,並由小劉給小李支付2000元。1993年老劉、小劉、小李到公證處作了公正,公正的主要內容為:“小李放棄繼承父母的房產,小劉繼承父母的房產。”2002年老劉去世後,小劉即將房屋變更登記在自己名下。現政府進行房屋拆遷,小李主張房屋也有自己的繼承份額,自己也要分一部分拆遷補償款。

案件焦點

1.小李放棄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2.小劉給小李支付了2000元沒有任何憑證,小李放棄繼承有效嗎?

放棄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公佈,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5條第1款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47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第50條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第51條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9號 ,自2006年3月1日施行,2015年修改)

第36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39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放棄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徵得他人的同意。因此,小李可以放棄繼承父母的房產。首先,小李可以在母親老李去世後放棄繼承母親的那部分房產。其次,雖然父親沒有去世,小李同樣可以放棄繼承父親的那部分房產,可以通過公證的形式聲明放棄繼承,只是要等父親去世後、遺產分割開始時,小李仍然堅持放棄繼承,如果到遺產開始處理前小李反悔的,仍然有權繼承父親的那部分遺產。

遺產處理前,如果小李對放棄繼承權反悔了,想重新取得繼承權,在其他繼承人小劉有異議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必須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權。人民法院會根據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提出的恢復理由重新進行認定,非經法院認定程序,繼承人不能自行恢復。而且恢復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如果遺產已經分割處理完畢,成為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放棄繼承的公證能否撤銷,依據《公證法》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沒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沒有能否撤銷的問題。

放棄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小結

本案中小李放棄繼承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經過了公證,沒有撤銷公證的理由,而且遺產已經分割完畢,現在小李反悔,其繼承權是不能恢復的。因此,對於像小李這樣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時需謹慎,既然放棄了就要捨得,不要再耿耿於懷。另外,對於小劉這樣的繼承人,既然小李同意放棄繼承,可以在繼承開始後進行公證,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前讓父母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明確表示自己的意思時,立下有效遺囑(最好是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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