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湖南出臺校外培訓機構“標準”

湖南出臺校外培訓機構“標準”

本報9月18日訊 “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三湘都市報記者今日獲悉,湖南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的意見》(下稱《意見》)已經出臺。湖南省教育廳要求,各市州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準, 並於 10 月 20 日前報省教育廳及有關部門備案。

根據《意見》,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與此同時,不管是社會組織或個人,應當具備與舉辦培訓機構規模等相適應的經濟能力,其淨資產或者貨幣資金能夠滿足校外培訓機構建設和發展的需要。

在培訓場所條件方面,《意見》提出,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辦學場所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 師資隊伍條件上,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須經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縣級教育部門負責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校外培訓機構名稱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歧義的文字,不得使用可能誤導公眾的名稱,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同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規範的章程,章程應明確培訓機構的性質(營利性或非營利性)和培訓宗旨、規模、層次、形式、內容、招生對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記者 黃京 實習生 陳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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