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新員工入職,什麼時候簽訂勞動合同比較好?

小皮球5603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先問兩個小問題!

如果您是勞動者,您希望多久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如果是我,我來說說。假如我的專業或者勞動能力非常被用人單位看中,也是有豐富的工作經歷。那我相信用人單位會誠懇的禮賢下士。坐下來跟我好好的商量我的工作崗位,我的薪資,我的福利!因為我有用,所以我佔據了主動!假如我的能力平平,工作態度也一般。而且我即將上崗的崗位隨便換一個人也可以。那顯而易見的結果就是對待我很隨意,工資按照規定。勞動合同緩緩再說,能拖就拖,多觀察一段時間。您認為呢?

問題二,假如您是用人單位負責人。您會怎麼對待即將要籤合同的人呢?無非也是這兩類!能力超群的應聘者,對於公司來說就是可遇不可求的重大財富!不用等到合同簽訂之時就會誠懇的,很重視的商量。工資福利都不是問題!茫茫人海中平凡的求職者。規則意識好的公司會及時到期就簽訂合同。不重視員工的公司則是能拖就拖!今兒開會,明兒出差了~

所以說綜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各自利益來看。很理解他們各自的出發點和利益落腳點!

那麼題主所說的問題中其實又是一個法律問題!就是怎麼找到求職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平衡點。那就是制定規則!制定一個雙方都認可遵守的規則。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那就是法律。

合同法明文規定:一個月,一個月後,用人單位如果繼續聘用勞動者,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即為違法!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明顯有益於勞苦大眾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大別山小城


試用期和簽訂勞動合同是兩個概念。

一、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三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一般企業都是簽訂3年,試用期3個月。

試用期的作用是,當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公司要求,考核不合格,公司可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任何賠償金。一旦過了試用期,再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要支付賠償金了。

二、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新員工入職,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未簽訂,那麼下個月員工去仲裁,企業要支付雙倍薪資了。有的員工懂勞動法,如果一年後再去仲裁,那企業可就倒大黴了。

所以,新員工入職,必須在一個月以內簽訂勞動合同,和試用期過不過沒任何關係。


福孝善


根據勞動者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簽訂勞動合同的最長時間就是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者之日起,最長延長一個月,用人單位就應當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為保護勞動者權利向用人單位施加的強制性制裁措施,目的是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年用人單位還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勞動者也不用擔心,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不管任何時候用人單位敢違法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法律都會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窮人富講究


按相關規定,入職後就應簽訂,合同內應註明試用期時間,工資,雙方義務與權利。違約責任簽訂有效期等條款。

其實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務雙方權益的證明。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本人都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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