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附屬農業設施屬於違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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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農業設施屬於違建嗎?

看題主的描述是在自己的自留地低搞的附屬農業設施,對於這類情況是否屬於違建還需要看您的具體情況的。

自留地,現在已經沒有這個說法了,統一劃入承包地的範疇了,甚至有的已經劃入基本農田了。而對於在承包地或者基本農田上建設附屬農業設施,需要看您建設的類型和目的。一般來說,附屬農業設施相對的比較簡單,比如井房、種植瓜類所需的簡易看護房、種植蔬菜所需的澆灌設施等,這些都是可以隨時拆除、不會對耕地造成嚴重破壞的、較為簡易的、農業種植所必須的配套附屬農業設施,對於這種情況無需申請的,也不會納入違建的範疇。

總不能把我瓜地的建議更房拆了吧,拆了我怎麼看護瓜地?對於這類必須的、建議的,沒問題、雖然說要守法,但是我們也沒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其次是對於設施農業來說,就嚴格了。需要看您的具體設施情況。比如說建設的簡易蔬菜大棚發展蔬菜種植業,這是可以的,在基本農田上也是可以的。但是您如果是建設那種純鋼骨架的永久性的、或者是智能化的溫室大棚這類對耕地傷害較為嚴重的設施農業、或者是那種永久性養殖場之類的,則需要經過審批的。而且這種永久性的設施農業基本不會讓您在基本農田建設的。

但是,如果您只是在承包地而非基本農田裡建設簡易的蔬菜大棚,且有一定的規模,也會把您的蔬菜基地劃到基本農田受保護的行列裡的。

所以,對於那些建議的農業附屬設施或者設施農業,是不算違建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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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農業設施屬於違建嗎?

判定題主所說的附屬農業設施是不是屬於違建,三農觀察匯認為主要是判定附屬設施是否是用於設施農業生產和附屬設施用地,是否構成違法用地?其主要的判定依據為,



是否超出設施農業項目用地規模控制?按照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附屬設施用地規定了合理的規模控制。溫室類大棚農作物、食用菌栽培,控制在項目用地2%以內,最多不能超過5畝。規模化種植的,控制在種植面積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7畝。規模化畜禽蠶養殖的,控制在項目用地的5%以內,中大畜種控制在6%以內,最多不得超過10畝,養蠶不超過5畝。水產養殖控制在項目用地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5畝。超過這些規模控制的部分用地屬於違法用地。



是否改變附屬設施農用地的用途?設施農業項目中必需配套的動植物檢驗檢疫、病蟲害防治防控等設施用地;畜禽養殖必須配套用於收集、存儲、處理糞便、汙水的環保設施和有機肥生產設施用地;用於臨時存放設施農業用途的機械、原料以及農產品臨時存放、包裝、分揀場所等屬於附屬設施用地。符合設施農業要求和規定的附屬設施用地同屬於農用地。但如果以附屬設施用地的名義用於非農設施建設,則屬於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


是否辦理設施農用地使用手續?是否辦理設施農用地使用手續,用地和建設是否符合設施農業要求和標準。相關附屬設施配套建設是否符合避讓永久基本農田和用於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遠離村莊的選址要求等,然後根據各種因素,綜合判斷,分別處理。

感謝閱讀!個人分析,歡迎補充指正,歡迎評論交流。


三農觀察匯


附屬農業設施屬於違建嗎?

為農業服務的附屬設施,像更房、電灌水井配套房、蒼庫房、放置大型機械的配套建築等等,不應認為是違建。像這些建築都是為了在地頭使用方便。不然把這些建築建在幾里或幾十裡以外,對不誤農時生產是不利的,凡事都應講究實事求是,不能說地裡不準搞建築,就把一切建築都看成是違建。

你像種植蔬菜的大棚,附近就必須要建一棟更房,因為種植蔬菜大棚管理離不開人,隨時要放風,隨時加溫取曖,不住在附近怎麼可以。另外日常管理也離不開人。這就需要有一棟房屋。一般政府對此都有一定規定,是允許建多少平方米的。

所謂耕地嚴格禁止亂建違建,是為了控制把耕地改變性質,真正意義上的建築。這樣的建築,土地管理法是不允許的。如果不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擅自改變耕地用途,那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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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屬於違建,農業生產肯定需要一定的附屬設施用地,用來做道路、場地或建房屋,比如需要水泵房、倉庫、員工宿舍、工具房、管理用房等,但附屬設施用地的用地面積、比例、道路寬度等符合相應的規定,各地可能有一定差異。

最近國家對農業建設用地政策有所收緊,值得關注,防止出現政策風險。


無錫農旅文


看情況 如果面積過大 相關基礎設施需要申請通過 如果是養殖業 排肥處理 如果隨便亂建亂堆 也屬於違法行為


張發兵


不屬於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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