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有些律师在法庭上对对方出示的任何证据一律不认可,你怎么看?

程向辉影视传媒律师


以前,刚好与一个法官闲谈过这个问题。

该法官明确表示,其比较反感两类律师:

第一类律师,就是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动辄持异议,不认可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却又说不出理由来。

这类律师甚至动辄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断章取义,将一些非常轻微瑕疵问题放大,要求将这些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该法官认为这类律师,要么是学艺不精,应该回炉;要么就是一个耍滑头的杠精。

第二类律师,就是没有什么理由,就申请回避。

他曾经办过一个传播邪教的案件,辩护律师以他是共产党员为由,申请他回避,他就很恼火。

该法官认为这类律师是闲着没事,找碴来的。

虽然庭审时,法官一脸严肃,一丝不苟,其实他也是一个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

一个法官一年至少审理一百个案件,他也想一个案件只开一次庭,赶快进入下一个案件。

快到中午时候,他也想赶快结束庭审去吃午饭。

开完庭回家吃晚饭的路上,说不定他还在惦记着送他那个七岁大的儿子去那个学校读书好。

一个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内心也会鄙视某些手上案件的代理律师,这是很正常的;只是他不会表现出来而已,因为这样会授人以柄,让对方觉得他不够中立,甚至申请他回避,给他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但是,法官很可能会在案件的结果上,体现出他对律师的态度的。


毒辩律师王如僧


有些律师在法庭上,对于对方的证据一概不认可,你怎么看?

这个问题确实不少,有一个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债权人向法庭提供的事实证据非常的扎实,被告律师竟然向法庭陈述的事实是“借款合同签了,但没有实际履行”。因为债权人是交付的现金。没有银行的转款凭证,律师就用这一个事实,作为辩驳的理由。实际律师从这一个方面来看,就是忽悠不懂法律的借款当事人,就想利用“合同未履行”为由,达到自己的目的。因为现在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债权人虽然没有银行转账一类的辅助证据,但从用手机催要借款的通话、短信记录都能佐证借款的事实。所以,律师一昧的不认可或者指责对方的证据,没有任何的实质意义。只要有事实,不认可没有任何的作用。法官会查清、查实事实真相,作出公正判决的。(提供法律服务,专做风险代理)


仁者无敌wnfw


法润金沙简要回答!

对在法庭上出示的任何证据一律不认可,若这个律师长期均是这样的话,说明这个律师不是弱智就是哗众取宠,根本不懂司法的规律,最终只会损害其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尽量应避免请到这样的理师,若碰到了,应尽可能早点将其抛弃。因为这样的律师,不仅不能帮助到当事人,反而可能坏事。

在法庭上,证据的采信自有其规则,不会以你律师是否认可为标准。若对方举出的证据,程序上来源合法,形式符合证据种类要求,内容与案件相关联,客观上能证实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对方当事人便完成了举证或证明的责任。而如果要否定对方的证据,必须提出相反的证据或充足的理由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仅凭不认可法庭出示的对方证据并未驳倒对方证据,根本不会影响到法庭的判断。不分情由,一味的不认可对方的任何证据,只会给法官一个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印象,实际对自己代理的案件和当事人毫无用处,只会是起到相反的作用。

在实际中,只会一味不认可法庭出示对方证据,而不能提出不认可的实质理由和反驳证据的律师,实质是业务技能不精,甚至说是没什么真本事的律师。因为他根本没有事前深入的开展工作,在法庭上举不出自己(帮助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提不出自己的合理主张,只能靠一味不认可对方的证据和主张,并提出一些毫无意义的看似“高大上"的理由来表演给其代理的当事人看,意思是:“看,我尽力了,我这么卖力的为你争取,如果再败诉就不是我的责任,只能是法官枉法裁判,怪不得我了”,将矛盾引向法庭和法官,其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而这样的律师,不抛弃又更待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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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金沙


这种律师,有时也会遇到,其实他这样做,砸自己的牌子,损害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并没有什么好处。

分析他这样做的目的,无非两个原因。

一个是水平实在太低,找不到对方的弱点,但是又觉得自己有块律师牌子,不能叫法官小瞧,只能乱砍一气,有没有用再说。

另一个是,收了当事人的律师费,拿不出合理的辩护方案,但是又要装出一副卖力的样子,叫当事人觉得,付给他的律师费值。

归根结底,实际上主要还是水平太低所致。

法庭上遇到这种水平的律师,法官和对方人员一脸鄙夷的样子,不用说,他的这些歪理邪说不可能有任何好的结果,要么被无视,要么被否定,吃亏的只有当事人了。

以第一个问题为例。被告不认可公证书上当事人的签名。

法官问:请拿出证据证明。

被告律师:没有证据。

法官:被告律师意思是需要做笔迹鉴定对吧?可以。笔迹鉴定需要预交五千元鉴定费。如果鉴定结果不支持被告方观点,这笔费用应当由被告方负担。怎么样?

被告律师。。。

所以说这种不问青红皂白一律否认的律师,多数是害了本方当事人。


淮北日月升


我的一个执业30多年的律师朋友代理一起案件时,就因为对委托人(大公司)人人皆知但又不大利于委托人的履约时间段,庭中予以认可,后被偏袒对方的法官特意重复引述,有意将我朋友这方败诉的原因归责于律师,转移矛盾指向。后来,这个公司到处传:我这个律师朋友收了对方50万好处费!真是有口难辩!


以律服人


律师懂法但也有耍浑的,钻一些法律无法约束他的空子。关于您提到的三个问题,笔者才疏学浅只能依照理解做一个粗浅的解答。其一,对方律师不认可公正文书上的签字,则理应由质疑者举证真伪的依据,然后,再来审核举证依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若无法举证则请求法官判定公证文书签字有效,对方律师的质疑不作为有效陈述。其二,对方律师认定银行流水中转入的款项是劳务费而非工资,那么,请出示与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支付劳务费的付款依据,即:劳务发票或当事人亲笔填写的劳务费收据。只要是周期性的向当事人支付款项,即:每月都有一笔金额相同或相近的金额转入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劳动合同法即认定为工资。其三,借款案中法官在询问对方的律师时一问三不知,这种情况下你干嘛着急呢?等法官发话呀。这要是在以前,把法官换成县令,惊堂木一拍,大胆刁民胆敢戏弄本官,一问三不知,拖出去重责五十大板,轰出衙门!


北斗星-718-成华


对这样的律师怎么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说一下自己的拙见,供各位参考。

第一,关于婚前财产公证文书的效力问题。

本人曾代理的一个离婚案件,对方也是提供了一份所谓的“财产公证书",但是该公证并非公证机关出具,而是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也就是双方登记结婚时双方约定将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人代理意见:此文书不具有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另外根据物权法定及物权法的有关约定,不足以证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公证机关,有关约定仅有赠与性质,但是结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就涉案财产完成过户手续,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因此,程律师所称的公证文书,个人认为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但是对方律师对公证文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着实牵强,毕竟公证文书造假可能性不大。

第二,劳动案件中银行流水的质证意见,有些滑稽。

一般情况下单位会委托银行代为支付工资,或者用人单位自行支付。所以有关工资的解释需要结合银行有无相应的委托支付工资的协议而定,法院认可对方律师意见可能性不大。

第三,借贷纠纷案件,近些年较为多发。本人2017年曾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诉称被告之男方因母亲治疗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但是被告女方对有关借款经过却并不知情,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开庭之前多次提醒主审法官本案有虚假诉讼嫌疑,要求在庭审程序中慎重审查原告本人意见,必要时要求原告本人出庭接受质询。但最终未能引起审判法官注意,一审判定被告夫妻二人共同承担10万元本金及利息、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有关费用。

二审中,法院调查查明原告与被告男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撤销一审判决。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多次更换,对被告的有关质询含糊其辞、不置可否。目前本案原告与被告男方已经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刑事拘留,有关刑事程序仍在进行中。

通过本案可以发现,离婚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极有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需要引起当事人、律师及审判机关的注意与重视,尤其是作为案件代理律师,更需要警醒与慎重,切不可因小失大、抱薪救火,最终得不偿失、遗憾终身。

作为律师,可以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发表合理性、合法性质证意见,但是切不可伪造证据、胡言乱语,你的冗长狡辩或许只是给自己寻找台阶,但是永远不会为自己的庭审表现加分添彩。

律师,不是小丑,不需要滑稽的表演,需要的是负责任的工作与付出!





柳基伟律师


看法官是否认可。

以我为例,对方否认自己曾患精神病,我拿出了之前一个案子中对方为索要精神赔偿的判决,明确写着精神障碍入院二十天。

另一例,对方出具证明内容和调解协议完全不符,甚至连报警时间都对不上,明显是托关系开的,我提出质疑,结果法官还是认可了对方的说辞采纳了漏洞百出的证明。

上述两个案子,第一个胜诉,第二个败诉。

而一问三不知或是一种手段或是准备不充分。

这些律师说辞,如果是认真的法官几乎不会影响判决,但是例外比较多。


踮起脚尖就更接近太阳


律师在开庭的时候,对对方出示的证据,采取一概不认可的处理方式,并不能达到目的,反而会引起法官的反感。

诉讼过程中,一方出示证据后,会把证据的名称,证明对象,证明目的说出来。

另一方质证的时候,会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发表意见,便于法庭从多方面了解证据的作用。

如果一方律师一概否认对方证据,显然不是好的应对策略!因为,证据的原件如何否认?真的假的?什么态度?否认关联性是好多律师耍赖的手段,但真实性、合法性也一概否认,会让法官感觉你就是耍赖,不能面对这些证据。

所以,在法庭上应对证据认真分析,有理有节反驳,而不应该一概反对,一概否认!


法眼扫描


关键是法官要认可。对证据确实没有什么问题的书面等证据,如果律师这样做,会显得没有水平。法官可能会质疑你的能力,认为你是找麻烦的,造成不好的印象。所以不能全部都否定,对于有疑问的,也要大胆的提出来。要提出证明你能力的观点和理由。而不是一概否定或一律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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