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长安剑:假冒“3M”商标卖口罩,4人被判刑!

被告人程某某系江苏南京某药业公司医药代表。1月底,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紧缺,被告人程某某、朱某商议购进口罩向药店加价销售以牟利。1月21日,两名被告人联系南京个体经营户丁某某、张某某,购入“3M”牌口罩5.16万只,并获悉口罩系仿制。

经查,上述口罩系徐某某经营的家庭小作坊生产的劣质仿冒“3M”口罩。

长安剑:假冒“3M”商标卖口罩,4人被判刑!

(涉案假冒伪劣“3M”口罩)

1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称,有一批3M公司为疫情防控连夜赶制的口罩,可向各个药店供货。22日晚至23日凌晨,程某某在其就职的药业公司,以人民币30.9万余元的价格将上述劣质口罩销售给二十余家药店,并提供了虚假的检验报告。经鉴定,上述标有“3M”注册商标的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过滤效率不符合质量标准。

长安剑:假冒“3M”商标卖口罩,4人被判刑!

(程某某谎称口罩有气味是因为“3M”赶工生产所致)

1月2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将线索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该分局在2天内抓获了涉嫌销售伪劣口罩的程某某、朱某等4人,并予以刑事拘留。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于当日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立即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远程提前介入案件,从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固定、追查口罩源头等方面提出侦查取证建议。

2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同日雨花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出了进一步侦查意见。20日,雨花台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雨花台区检察院受案后,听取了辩护人以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于21日提起公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于3月2日远程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

长安剑:假冒“3M”商标卖口罩,4人被判刑!

(3月2日,案件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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