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公司簽了兩份勞動合同,簽完都收走了,不給勞動者合同該怎麼辦?

影視小龍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勞動者其實不必為此太過於擔憂。儘管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都收走,其目的就是想讓勞動者一旦與公司發生糾紛的時候,無法找到更加有利的證據。

其實這完全是用人單位一廂情願的想法罷了。“聰明反被聰明誤”,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直接將自己送上了違法的道路,將自己陷入到尷尬的一種境地。

一、勞動合同必須雙方各執一份保留,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彼此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裡已經明確的規定了勞動合同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執一份保存。而用人單位卻將兩份合同都予以收走,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讓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時候,無法使用合同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事實上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根本起不了任何的作用。如果一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時候,只要走上法律程序,用人單位也必須要將勞動合同提供出來。

因此作為勞動者,完全不必過分為此事而糾結,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事實上對勞動者影響不太大,“這只是一種掩耳盜鈴的做法罷了”。

當然,題主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此事,要求用人單位將其中一份合同交自己保管。你可以明確的告知對方,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必須要有一份交由勞動者自行保管。公司沒有權利將所有合同全部收走,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肯,將其中一份勞動合同交由自己保管,這就有可能公司將會有一些違法的行為,因此題主應該提前做好準備。

二、題主應該提前做好相關證據資料的收集。

有些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全部收走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勞動者無法在以後的維權之中,使用勞動合同。

這種意圖太明顯了,這就已經給我們勞動者敲響了警鐘,因此我們應該提前做好相關資料的收集與準備。

1、收集自己在該用人單位的工作記錄資料。

例如題主每天在單位的工作情況的記錄,以及領導工作安排的相關通知,也可以收集有關工作中的一些文件傳閱處理記錄,最好是將這些相關的工作記錄文件資料予以複印保存。

這一些相關的工作資料,一旦自己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就可以很好的證明自己與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

2、收集保存好自己的工作牌、工資條等資料。

我們都知道,很多公司員工都有自己的工作牌,正是我們上下班出入公司的主要憑證和依據。因此我們可以將自己在該公司的工作牌都予以收集保存。

同時公司每月為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它們通常都會有工資條,如果沒有工資條,那麼它就是通過銀行支付給我們的個人賬戶。那麼每半年或者一年,就將自己的整個銀行流水打印出來予以保存。

這些重要的物證材料,一旦在我們與公司發生糾紛的時候,都可以很好的證明我們與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是成立的。

此時有無合同已經意義不太重要了,只要能用這些材料來證明我們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存在。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即使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只要我們能夠未雨綢繆的做好提前的準備。那用人單位收取所走勞動合同的行為,將沒有什麼意義和作用了。

**注意:

如果我們沒有勞動合同,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勞動者應該先通過仲裁判定勞動關係的成立,然後才能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此在這裡提請廣大的勞動者朋友們要注意:如果自己沒有勞動合同,在處理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時,應該先確認勞動關係的成立,然後才能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是經濟賠償。

三、這種缺乏“契約”精神的用人單位,勞動者還是儘早離開的好。

我們可以試想一下,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全部收走的目的。如果他們沒有違法亂紀的行為與舉動,那為什麼不能交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呢?

這就很清楚的向勞動者表明了,公司肯定在以後工作中會有一些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行為與舉動。

然後企圖將勞動合同收走,以後讓勞動者無法靠合同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畢竟勞動合同留在勞動者手裡,那至少是一份公司違反勞動法的有力證據呀。

像這樣一個從開始簽訂勞動合同之初,就已經懷著違法亂紀想法的用人單位,就已經想著會用一些違法的手段來壓榨和剝削勞動者的企業,還有什麼值得我們留戀不捨呢?

即使用人單位,在短時間之內,沒有違法的行為,但是也不排除企業有這種違法的可能。因為用人單位收走所有簽訂的勞動合同,就已經是一種很明顯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這又怎麼能讓我們相信企業不會違法呢?

如果自己能夠有更好的選擇機會,那還是建議勞動者儘早離開的好,不然誰也無法保證這樣的企業,將會扮出什麼樣的一些妖蛾子來,最終可能吃虧上當的還是我們廣大的勞動者。

當然面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不能退讓和妥協。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我們權益的時候,絕不能有絲毫的猶豫,否則只會助長那一些黑心的企業和用人單位。

你對此問題又有什麼新的看法呢?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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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很好辦!實名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第二天就有人去公司瞭解情況了,而且會警告老闆必須馬上把合同發到員工手上,本人去年剛把公司告了,當時我們老闆牛逼哄哄的對執法人員說他有他的管理方式,人家立馬甩過一句話你是犯法的你知不知道,結果他蔫了,第二天早上馬上就把工資條和合同送到我手上,太爽了!


月沉菡萏


這顯然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本身就一式兩份,在入職的時候到人力資源部門辦理,簽字完之後可能會被收走,因為需要蓋公司的公章,但是蓋完公章之後就可以拿回自己的那一份了。

我當時入職的時候就簽了兩份勞動合同,在我按照相應的規定填寫完之後,分別跟我登記在冊了,第一表示我已經簽到入職了,第二表示我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了。

同時還給我做了非常詳細的入職培訓流程以及對應負責人。

簽字完之後就把兩份未蓋章的勞動合同拿走了,寄到北京總部蓋公章,大月半個月後我就拿到了自己的那份合同。

整個流程走下來,我覺得還算是非常合規的。

如果你遇到了不給勞動合同的公司,不要怕,直接搬出勞動法。

都什麼年代了,還以為人人都是法盲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裡已經明確的規定了勞動合同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執一份保存。而用人單位卻將兩份合同都予以收走,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讓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時候,無法使用合同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所以,如果告知公司得不到正向反饋的話,可以直接通過勞動部門進行申訴,第二天就會有人到公司進行調查的,應該沒有哪家公司敢這麼做。


三知師兄


我們廠(田陽百礦)就是這樣,我在這個廠裡做工差不多有三年了,至今連勞動合同都沒給我們。


大漠飛鷹134383840


對於這個問題,在現實工作當中還是經常存在的,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公司與員工應當各執一份,所以員工手裡應當是留一份的,如果公司不給,員工完全有理由找公司要,要求公司將勞動合同給自己。

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可能有的公司就是不給員工,其實如果真的是這樣,作為勞動者,也不用特別著急,因為對於勞動者的影響也不是特別大。

因為勞動合同,無非就是證明勞動者與公司存在了勞動關係,還有一點就是可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工作崗位等等這些條款。所以勞動合同在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出現糾紛的時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如果公司沒有給勞動者勞動合同,如果出現糾紛,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通過其他證據來證明員工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例如工資單,考勤表,工作證或者相關的工作文件等等都可以。

另外,如果公司不給勞動者書面勞動合同,一旦出現糾紛,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這樣就會逼得公司不得不要拿出合同,所以此時,公司是會主動拿出勞動合同的,這樣一來,勞動者就不用擔心,因為沒有合同而打不成官司了。

總之,如果出現類似的糾紛,勞動者如果不知道如何處理,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律師會為勞動者選擇最佳的訴訟方案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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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按照勞動法,正確的做法是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持有一份。現在公司把兩份合同都拿走,不給勞動者,公司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但是呢,對於勞動者本身更應該關注的是自己手上沒有合同後續是否會影響自身權益問題,相信這也是題主最關心的。

首先,合同雙方簽字了,是需要到勞動部門備份的,公司把兩份合同都收走,可能是出於工作需要。

我的第一份工作就經歷過這樣的事情,勞動合同公司蓋章,我本人也簽字了,我自己拿了一份合同。結果,等到我換工作,轉移勞動關係的時候,才知道我手上的合同是不合規的,因為最後的勞動部門蓋章缺失,也就是沒去勞動部門備案。最後,我聯繫了前單位的人事拿了公司備份的合同才算完事。



所以,題主所說的,公司把兩份合同都收走,先不要太擔心,可很有能是公司為了走流程,去相關部門備案。

但是呢,還有一種可能是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故意收走合同,這種情況也是我們勞動者需要注意的。

如果是公司有意違法,勞動者怎麼辦呢?

有的公司為了模糊勞動者權益,可能會故意收走勞動合同,無非是不想勞動者手上留有證據,以應對後期可能的勞動糾紛。

這種情況呢,只要事實勞動關係存在就可以,勞動者要做的是保留好相關證據,證明你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最簡單的證據比如每月的工資流水,現在發工資都是直接到銀行卡,銀行每月的流水完全可以證明。

提醒一點,工牌這個證據的力度不大,以落落日常接觸的案子來看,工作牌這種造假太容易,公司都是不承認的,勞動監管部門基本不採納。



如果真的遇到維權糾紛,落落建議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讓專業的人幹專業的事,事半功倍。


落落的成長閱讀


公司將兩份合同收走目的很明確,就是想要規避承擔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之前我們代理了一個勞動爭議案件,就是用人單位沒有跟我的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還要求經常加班,於是我承辦了該案件,幫助當事人進行勞動仲裁,為當事人爭取到了雙倍工資及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該公司自從經歷這起案件,公司意識到了極大用工風險,就立馬跟所有的在職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隻讓員工在合同落款部分簽名,並沒有給員工一份。

如果勞動者遇到了這種情況想要維權,最好提前做好證據收集工作,比如提前電話錄音、收集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主要證明這兩份勞動合同均由公司一方保管,且員工簽字後,公司未及時在合同上籤章,也未給勞動者即可,建議在律師指導下完成取證工作,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16條、第82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自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公司簽了兩份勞動合同,簽完都收走了,不給勞動者合同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類似法院判例 (2010)金民一初字第386號。


法律知道


簽完勞動合同後,公司把兩份都收走了,該公司的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

一、不合法的原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有些大公司會等勞動者填好、簽字以後,統一拿到公司蓋章,這其中有一定的時間間隔。有些小公司勞動者會和老闆同時簽字,然後蓋章。

但不管是什麼樣的公司,根據法律規定,都是勞動者和公司各執一份。

二、公司把勞動合同收走的目的

其實這樣的事情在職場上很常見,公司的目的也很明確,公司出於自身的利益考量,可以降低用工成本,模糊工資待遇,規避未籤合同的法律風險,也不用給你繳納社保,甚至對你不滿意的話隨時辭退你等等。反正合同都是公司收著,具體什麼內容你也不是很清楚。

公司雖然兩份都收走,但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給予另一份勞動合同。

三、參考做法

1.直接要

因為這本來就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所以勞動者可以直接找到負責人把另一份合同要回來,但要注意語氣委婉,不要太生硬。

2.裝作不知情

比如簽完勞動合同過幾天后,你無意之間問負責人:“我們的那份勞動合同什麼時候能拿回來呢?”

3.找理由

如果在提醒公司後,公司依然不給,則可以想一些理由把合同要出來。

比如你說自己要辦信用卡或者要貸款,再或者是去社保部門辦理社保等,總之一切能用到勞動合同還合理的理由都行。

4.留證據

如果公司和你說:“用完了記得上交啊”,而你又不想為此鬧掰、失去這份工作,那你要記得在拿到合同時,把合同的每一頁都清楚拍照,並保留好你在這家公司工作過的證據,如打卡記錄、負責的工作等。

但如果公司實在不給,發生問題、影響到我們自身利益時也可以走法律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儘量還是得要回來,要懂得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防止公司使詐。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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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我來回答一下朋友的這個問題。

首先要說明的是,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明文規定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字或蓋章生效後,合同文本由雙方各執一份。

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所以說單位不給你合同,已經違法在先,陷自己於違法之境地,同時也昭然若揭地告訴勞動者們“下一步我可能要侵害你們的合法權益,你看合同我都不敢給你們,我在做違法的準備了,你們可得小心了!”

可見,單位這樣做,多麼不聰明,甚至如同掩耳盜鈴般滑稽可笑。

再一個問題就是這樣對你有沒有現實的危害?回答是沒有。不給你合同並不能證明你和單位之間沒有勞動合同,你一旦和單位走上仲裁或訴訟程序,你通過舉證申請,單位會乖乖的把合同呈送上來,你說他多留那份合同有啥用?

但是話又說回來,單位既然不給你合同,就如我上面提到的,很多單位肯定心裡是有鬼的,你應該做好防範。

不給合同的目的一般是為了在發生勞動者權益糾紛時,否認勞動關係的存在。對此你可以注意平時的取證。比如工資條,工作卡,出門證,工作調度單,單位的獎勵證書之類的,這都是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希望我的回答對有此疑問的朋友有所幫助。


任希來律師


百靈鳥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將勞動合同文本交與勞動者。當公司沒有將勞動合同給勞動者保存時,職工可以依法維權。

一、明確法律依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的兩個法條,我們可以做出明確的判斷,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不將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保存,這是違法的行為。我們有權要求企業將合同文本交與我們保存。同時,如果因為企業的拒交勞動合同行為,給我們造成了損害,我們有權要求企業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進行維權。一是要求企業將勞動合同交給我們,一個是如果造成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積極協商解決。

公司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文本的情況,應該是公司存在的共性問題,其他的勞動者也是沒有收到合同文本。員工們應該聯合起來,共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們可以集體找公司的領導進行集體協商,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將勞動合同文本給我們每個人一份。


我們也可以去工會組織申請,請求工會的援助,工會組織作為代表職工利益的組織,由工會派人,與公司的管理層進行溝通協調,爭取領導層的認可,儘快將勞動合同交給員工。


我們也可以通過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企業如果設立了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我們可以到調委會申請人民調解。由調解員出面,在我們員工和企業之間進行溝通協調,促使企業維護我們的利益。如果企業沒有設立調委會,那麼我們可以到企業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的調委會進行申請。

三、通過法律維權。


請求勞動行政部門幫助。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對企業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文本的情況,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要求企業改正。我們可以到企業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由他們在調查核實後,作出相關的處理決定。如果因為不給我們勞動合同的行為,給我們造成了損失,我們也有權要求企業賠償損失。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仲裁委在調查核實以後,會根據事實和證據,作出相應的裁定。仲裁委的裁定具有強制性和法律效益,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並立即執行。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也可以到具有管轄權(當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企業履行自身義務,及時將勞動合同交與我們,切實維護我們的利益。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會 成立審判庭,調查取證,開庭審理案件。法院一旦做出了有效判決,企業則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立即改正錯誤,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作為普通勞動者,建議採取溝通協商的方法來維權,這個方法,節約時間,節省費用,也更利於雙方矛盾的調解和處理,也不會影響職工的正常工作。而法律救濟途徑,應該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使用,這些方法,一般都有一定的費用,耗費時間比較長,而且,一旦採取了法律措施,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係,容易產生隔閡,不利於員工的發展。


以上是我的個人見解,如有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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