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徐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系平湖市綠潔再生油脂加工廠(下稱綠潔油脂廠)的法定代表人。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7月22日受理陸某某訴徐某某、綠潔油脂廠股權轉讓糾紛一案,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響民初字第01557號民事調解書:徐某某及綠潔油脂廠於2015年9月10日前給付陸某某投資款80萬元,並負擔案件受理費。因徐某某及綠潔油脂廠未按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履行還款義務,陸某某於2015年9月14日向響水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徐某某代表綠潔油脂廠與平湖市林埭新市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就綠潔油脂廠的拆遷補償簽訂協議,約定平湖市林埭新市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補償綠潔油脂廠的款項合計224.7773萬元,該款項分兩筆先後轉入徐某某個人銀行卡內,徐某某分別及時取現。

2016年5月10日,響水縣法院作出(2015)響執字第01396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徐某某、綠潔油脂廠償還陸某某投資款80萬元,徐某某拒絕簽收該執行裁定書。2016年5月11日,該院要求徐某某對其個人財產情況進行申報,徐某某對其領取的拆遷補償款的去向作出虛假申報。2016年9月21日、10月5日,因徐某某仍拒不執行裁定,分別被響水縣法院拘留十五日,但徐某某仍拒不執行裁定。

響水縣法院將徐某某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並對於徐某某採取強制措施。經公訴機關提起公訴,響水縣法院於2017年5月9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訴,鹽城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在執行過程中獲得大額拆遷補償款,但其將拆遷款取走,不用於履行生效裁定確定的義務,同時虛假申報個人財產,在執行法院對其實施兩次拘留後仍不履行,屬於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響水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密切配合,及時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公開宣判,起到很好懲治與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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