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院曝光9名“老赖”最高欠25万!](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由晓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
二、被告由晓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刘振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刘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由晓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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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9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
二、被告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9000元。
三、被告杨飞、孙建、徐华、于青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杨飞、孙建、徐华、于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8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陈猛、钱星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4171.86元以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陈猛、钱星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律师费14226元;
三、被告青岛顺融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乳山华银置业有限公司、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青岛顺融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乳山华银置业有限公司、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猛、钱星星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要求对被告陈猛、钱星星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8元,诉讼保全费2124元由五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东传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拖车费、修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6012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余款126012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宋宇赔偿原告东传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足额赔偿后有权向被告宋宇追偿;
四、被告宋春玲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2元,由被告宋宇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滕文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给付李云林饲料款人民币260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坤赔偿原告倪书仁医疗费22629.74元;
二、被告刘坤赔偿原告倪书仁住院伙食补助费693元;
三、被告刘坤赔偿原告倪书仁残疾赔偿金11678.8元;
四、被告刘坤赔偿原告倪书仁误工费2919.7元;
五、被告刘坤赔偿原告倪书仁护理费2659.3元;
六、被告刘坤赔偿原告倪书仁司法鉴定费910元。
上述一至六项共计41490.54元,限被告刘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于静、于玲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2年7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
二、被告于静、于玲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7400元;
三、被告宋强、田文波、潘维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宋强、田文波、潘维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静、于玲芬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元,由被告于静、于玲芬、宋强、田文波、潘维平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陈勇、丛爱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9.95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3年2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陈勇、丛爱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1.2万元;
三、被告陈忠、陈强欣、陈桂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忠、陈强欣、陈桂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勇、丛爱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7元,均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9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
二、被告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9000元。
三、被告杨飞、孙建、徐华、于青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杨飞、孙建、徐华、于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8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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