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電影時,我們常能聽到這句對白
其實這不僅僅是一句電影對白
庭審時不能亂說話、更不能說謊話
為了贏得訴訟
在法庭調查中作虛假陳述
隱瞞重要事實
可是要吃“罰單”的
不信你接著往下看
男子打官司竟然還虛假陳述
事情還要從2016年說起。陳某因與鄭某、吳某夫婦的民間借貸糾紛,將其兩人訴至福清法院。
在庭審中,陳某訴稱:“我與鄭某、吳某夫婦是朋友關係。2013年12月2日兩人因經商缺乏資金,向我借款500萬元。我將上述款項轉至吳某的帳戶。鄭某承諾半年內還清,月利息按5分計算。到2014年6月24日,兩人無力償還上述借款,鄭某向我出具了借條,約定借款750萬元(原本金500萬元,月利息5分計算,10個月利息為250萬元),還款期限為2014年9月1日前。到期後兩人仍未還款,所以希望能依法判令鄭某、吳某共同返還借款50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息,從2013年12月2日起計算至款目還清之日止)。”
被告鄭某、吳某經公告送達
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
福清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福清法院審理認為
據陳某提交的借條,鄭某向陳某借款的金額為750萬元,現據銀行轉賬記錄自認實際借款金額為500萬元,對此予以照準;陳某主張另外250萬元系借款期限內的利息,從借條未再約定利息並結合本市民間高息借貸書寫借條習慣等來看,該主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現鄭某未提出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對陳某該主張依法予以採信。
但本案借款所約定的利息過高,現陳某主張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從2013年12月2日起計算利息至款目還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照準。本案民間借貸由吳某收款,由鄭某出具借條,結合兩被告的婚姻登記情況,可認定本案借款為兩人共同借款,依法應共同償還。鄭某、吳某經合法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判決。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鄭某、吳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陳某借款50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2月2日起計至還清款項之日止),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事情到此本來可以告一段落了
然而上述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
鄭某、吳某以陳某隱瞞案件重要事實為由
申請再審
福清法院首發2018年司法懲戒決定書
男子因不誠信訴訟被罰8萬
經審查,陳某在法庭調查中作虛假陳述,隱瞞鄭某、吳某委託鄭某之父鄭某仁分四次共償還280萬元款項的事實,後該事實已為再審生效判決所確認。
因原審陳某對案件重要事實作虛假陳述的行為,已違反民事訴訟當事人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妨害民事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並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情節惡劣,依法應當予以制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福清法院決定對陳某發出罰款8萬元司法懲戒決定書。目前該處罰決定已向當事人送達。
俗話說:“人無信不知其可也。”
但一些當事人為了打贏官司
在法院審理和執行過程中
做出不誠信訴訟行為
這樣既敗壞訴訟秩序和社會風氣
同時自己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可謂是損人不利己
訴訟失信行為終將受到嚴懲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不誠信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福清法院不斷加強對訴訟中不誠信行為的規制與懲戒,干擾阻礙司法活動的追究、打擊力度。該司法懲戒書的發出有利於依法規制訴訟失信行為,強化查處追責,促進誠信訴訟建設。
溫馨提醒
在案件事實的有或無、是與非前
不應模糊概念
更不應因一己不法利益而作出不實陳述
否則等待自己的只有沉重的代價
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體制作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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