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电影时,我们常能听到这句对白
其实这不仅仅是一句电影对白
庭审时不能乱说话、更不能说谎话
为了赢得诉讼
在法庭调查中作虚假陈述
隐瞒重要事实
可是要吃“罚单”的
不信你接着往下看
男子打官司竟然还虚假陈述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陈某因与郑某、吴某夫妇的民间借贷纠纷,将其两人诉至福清法院。
在庭审中,陈某诉称:“我与郑某、吴某夫妇是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日两人因经商缺乏资金,向我借款500万元。我将上述款项转至吴某的帐户。郑某承诺半年内还清,月利息按5分计算。到2014年6月24日,两人无力偿还上述借款,郑某向我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750万元(原本金500万元,月利息5分计算,10个月利息为25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9月1日前。到期后两人仍未还款,所以希望能依法判令郑某、吴某共同返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从2013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款目还清之日止)。”
被告郑某、吴某经公告送达
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福清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福清法院审理认为
据陈某提交的借条,郑某向陈某借款的金额为750万元,现据银行转账记录自认实际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对此予以照准;陈某主张另外250万元系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从借条未再约定利息并结合本市民间高息借贷书写借条习惯等来看,该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现郑某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对陈某该主张依法予以采信。
但本案借款所约定的利息过高,现陈某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从2013年12月2日起计算利息至款目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照准。本案民间借贷由吴某收款,由郑某出具借条,结合两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可认定本案借款为两人共同借款,依法应共同偿还。郑某、吴某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郑某、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2月2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情到此本来可以告一段落了
然而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郑某、吴某以陈某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为由
申请再审
福清法院首发2018年司法惩戒决定书
男子因不诚信诉讼被罚8万
经审查,陈某在法庭调查中作虚假陈述,隐瞒郑某、吴某委托郑某之父郑某仁分四次共偿还280万元款项的事实,后该事实已为再审生效判决所确认。
因原审陈某对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福清法院决定对陈某发出罚款8万元司法惩戒决定书。目前该处罚决定已向当事人送达。
俗话说:“人无信不知其可也。”
但一些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
在法院审理和执行过程中
做出不诚信诉讼行为
这样既败坏诉讼秩序和社会风气
同时自己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谓是损人不利己
诉讼失信行为终将受到严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诚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福清法院不断加强对诉讼中不诚信行为的规制与惩戒,干扰阻碍司法活动的追究、打击力度。该司法惩戒书的发出有利于依法规制诉讼失信行为,强化查处追责,促进诚信诉讼建设。
温馨提醒
在案件事实的有或无、是与非前
不应模糊概念
更不应因一己不法利益而作出不实陈述
否则等待自己的只有沉重的代价
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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