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暴力威脅欺壓百姓,尋烏縣8人涉惡犯罪一審獲刑

暴力威脅欺壓百姓,尋烏縣8人涉惡犯罪一審獲刑

尋烏重大涉惡犯罪集團一審宣判

暴力威脅欺壓百姓,尋烏縣8人涉惡犯罪一審獲刑

近日,尋烏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某紅、李某金、彭某修等8人犯非法採礦、尋釁滋事等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包庇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紅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李某金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一十萬元;以非法採礦罪、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彭某修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一十萬元;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判處李其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以非法採礦罪,判處被告人鄭某德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兵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鄺某松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燥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經該院審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8年間,同案人李某榮(另案處理)與被告人李某紅、李某金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從事非法採礦、非法經營加油站等違法犯罪活動,並形成以李某榮為首,李某紅、李某金為成員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使用暴力手段,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群眾,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

  • 法院審理認為,同案人李某榮與被告人李某金、李某紅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手段在一定區域內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同案人李某榮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金、李某紅為成員的犯罪集團,依法應從嚴處罰。被告人李某金、李某紅、陳某兵、鄺某松、陳某燥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金、彭某修、鄭某德違反礦產資源法規,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經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李某金、李某紅、彭某修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經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李某紅、李其某明知他人犯罪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構成包庇罪。

一審宣判後,李某紅、李某金、彭某修、鄭某德均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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