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央視:任城監獄的疫情防控是如何失守的?

  原標題:任城監獄的疫情防控是如何失守的

央視:任城監獄的疫情防控是如何失守的?

△山東省任城監獄

  日前,經中央批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組成的調查組,就山東省任城監獄疫情事件進行了全面調查。經調查,該事件是由1月21日從武漢自駕車到達山東濟寧的人員,傳染給監獄幹警、職工,進而造成部分幹警和罪犯感染。

  根據調查結果和調查組建議,山東省紀檢監察機關對省司法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書記、第一政委解維俊等11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檢察機關對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王文傑,任城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劉葆善,任城監獄原黨委委員、副監獄長鄧體賀等3名司法工作人員涉嫌翫忽職守罪等罪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任城監獄幹警陳民華、任城監獄職工戴光輝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作為羈押場所,監獄人員密集,疫情防控工作特殊、複雜。然而,在這一事件中,相關人員思想麻痺、管理鬆懈,致使幹警職工帶病入監、疫情迅速擴散,最終導致7名幹警200名服刑人員共計207人被感染的嚴重後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1月21日從武漢自駕車到達山東濟寧的人員,傳染給監獄幹警、職工,進而造成部分幹警和罪犯感染”,請注意這個時間點:1月21日。如果說1月20日之前,由於對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嚴重程度認識不足,疫情防控有些鬆懈尚有情可原,那麼,1月20日之後,任何的疏忽、鬆懈都不能被原諒。

  1月20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傳人”得到確認,疫情引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對疫情防控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國家衛健委成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應對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地方做好疫情應對處置工作。在這之後,各地各部門都應各司其職、嚴防死守,但在這一事件中,不少防控環節形同虛設。 

  通報未提及每個責任人具體違法違紀事實,但這不妨礙我們根據每個人承擔的責任作出判斷。這種判斷的意義在於,通過對每個人在這一事件中承擔的角色分析,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疫情防控究竟是如何在任城監獄失守的。

央視:任城監獄的疫情防控是如何失守的?

  根據身份和承擔職責不同,責任主體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立案偵查的任城監獄幹警陳民華、職工戴光輝。二人接觸從武漢自駕車到山東濟寧的人員,是整個事件的起點。在1月21日,接觸從武漢來的人員對個人意味著怎樣的風險,已經很清楚;一旦自己被感染對監獄和服刑人員意味著什麼,也不難想見。如果二人按照規定主動報告與來自疫區人員人員接觸的事實,自覺隔離,也就不會有這麼多人被感染。二人是整個事件的“始作俑者”。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表現為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從二人以該罪被立案偵查看,他們顯然並沒有做他們該做的。

  第二類:任城監獄工作人員,主要是領導層。陳民華、戴光輝未主動報告、隔離,不過,如果監獄的防控工作到位,幹警接觸人員、身體狀況等個人情況報告制度能得到落實,二人也能被“篩查”出來,至少也能在發現症狀初期將其及時隔離,避免更大傷害。但監獄“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嚴重”“思想麻痺,管理鬆懈”,讓這樣的機會輕易溜走了。

  翫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200多人被感染,是翫忽職守的代價。監獄長劉葆善等兩名直接責任人以該罪被追究;未受到刑事追究的多人,也因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 

  第三類,是省司法廳、省監獄管理局負責人。他們對於事件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作為有督查職責的上級,如果他們督查有力,盡職盡責,任城監獄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等問題得以有效避免,也就不會有這一步悲劇的發生。“督促指導不力,失察失職”,中央調查組對省司法廳、省監獄管理局負責人的定性準確、到位。

  特別要提的是,三名以翫忽職守罪被追究的司法人員中,其中一名是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王文傑。作為上級,對於下級單位發生的嚴重責任事故,並非僅有領導責任,特定情況下應作為直接責任人員承擔更重責任。  

  從不當接觸來自疫區人員的幹警到監獄,再到司法廳、監獄管理局,三個環節,哪怕有一個守住,這一事件都可避免。然而,該主動報告、隔離的不主動報告、隔離,該嚴格履責的翫忽職守,負有督導職責的“督促指導不力、失察失職”,最終導致任城監獄的徹底失守。缺乏責任意識“守土無責”,是導致這一事件的根源。

  目前,全國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大進展,但遠未到放鬆的時候。作為一面反面鏡子,任城監獄失守對於接下來的防控工作具有極強的警示意義。

  (文|特約評論員 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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