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男子因艾滋被辞退后起诉成功并重返岗位,你愿意和艾滋病人一起工作吗?

杨晨予


艾滋病是不是能够成为公司辞退员工的正当理由?

No!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员工患病,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只有一种: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显然,被辞退的谢某并不属于这一情形,所以说,原单位的辞退行为于法无据,是违法行为,这也是为什么他能够胜诉的原因。

被辞退后通过诉讼手段返岗是不是就一定好呢?

个人觉得谢某选择重新返回原来的岗位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尽管说大多数人都知晓艾滋病的传染是需要特定的媒介,日常的工作接触并不会被传染。但是,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对于艾滋患者的歧视还是比较严重的,尽管明白自己不会被传染,但是大部分的人与艾滋患者一起工作还是会有恐惧和排斥的心理。

就拿谢某的案件来说,尽管他获得了同事的投票支持返岗,但是投票的人真的是完全不介意他的病吗?职场上的人,在这样的投票中有几成是按着自己想法投票的呢?跟着大流投、向着舆论导向有利的一边投……这些都是常态,一个投票并不能说明他的同事完全接纳现在的他。事情已经沸沸扬扬,到了投票这里,投反对票的很可能就会成为舆论的众矢之的。全票通过他的返岗问题,最多也就是说明这些同事还没有一个因为不能接受艾滋患者做同事而愿意公开跳出来做舆论的靶子而已。

这样的情形下返岗,他之后的工作未必能好好进行下去。

当然,谢某最终返岗而不是离开本质上来说是我国反歧视艾滋患者的一个大进步。


刘辉律师


不愿意,一万个不愿意。

艾滋病的可怕之处在哪里?是无法治愈这四个字,是每天都直面死亡的感受,是天价续命费的无可奈何。

确实,每个人都终有一死,但其他疾病的死亡不带有对其他人潜在的危害性。病浅的时候有治愈的可能性,病重必死的时候又失去了作恶的能力。而艾滋病人完全不同,哪怕只是病菌携带者,治愈已经没有了可能,死亡的阴影已经笼罩。不要说用正常人的眼光看他们,不能和别人发生关系,不能繁衍后代,这种心理的落差几个人能承受?

如果仅仅如此还不算什么,更可怕的是艾滋病患者简直就是天然的大规模生化武器。他的精液,他的血液比最猛烈的剧毒还要更毒。他行凶的方式只需要一次艳遇,只需要一根针管,如果有一天他们想报复社会,谁能阻止?谁能防范?

可能有人抬杠说随便一把刀也可以杀人,是的,没错,但拿刀杀人也没那么容易,受害者可以反抗,就算杀了一个也难以杀第二个。但艾滋病人就不同,他想致人死命只需要一念之间,太容易了,也太恐怖了。

将自己的生命交给另一个人的人心,而且是一个剩余生命都在倒计时的人心。谁敢?如果我的单位有这样一个艾滋病患者,哪怕工资再高,我也会辞职。虽然我知道艾滋病的传播方式,但我制止不了这种绝望的人心。

关爱艾滋病患者没错,但请国家层面出手,而我等升斗小民,活着才是关键。


云在蓝天8480


这个案件是国内HIV就业歧视方面里程碑式的突破。

之所以说是里程碑,主要是因为过去各种就业歧视的案件里,当事人重返工作岗位的案件十分十分稀少。大多都是拿到赔偿款走人。

过去,国内已经有至少八个艾滋就业歧视案件,从来没有一个案件是当事人可以回归工作岗位的。但是谢鹏的案件里,该公司举办了员工大会,询问现场参会的员工,是否愿意与艾滋携带者谢鹏一起工作,现场全票通过表示愿意其重返岗位。

虽然拒绝HIV携带者涉嫌违法,虽然我国官方一直在做HIV方面的反歧视宣传,疾控也为携带者们提供免费药物,虽然这件事根本就不应该由同事们投票来决定,但是,这一次投票确确实实的表现出了大众对艾滋的知识的提升。

艾滋病毒的传播途径只有三种,血液,性,母婴。正常的工作基本没有传播的可能性。因为内心的恐惧而拒绝与携带者一起工作,其实是十分不合理的。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了,一般民众对于艾滋病的知识了解的越来越多,相信未来像消灭乙肝歧视一样消灭艾滋歧视只是时间问题。


广州丁雅清律师


2018年5月,四川内江疑似艾滋病感染者谢鹏(化名)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在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现场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被告内江某公司支付原告谢鹏6.3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发此前的工资(二倍计算)。加上此前劳动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的工资,调解协议总价值逾17万元。


艾滋病一直是一个让人不愿谈及和碰触的话题。然而全球的状况不容客观,是不能得到有效治疗的重大疾病,2017年全球超过100万人死于艾滋病。中国的艾滋病人群的总数报告上显示不到50万,事实上可能远远高过这个数字,由于一部分人不知自己发病,一些病例不在统计数据之列。


而这其中有很多正值人生黄金期,他们也都需要正常的工作来养活自己,在社会上扮演正常的社会角色。公司因为这个疾病而辞退员工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因而我们能看到在这起诉讼当中,他可以赢得法院的判决,并拿到赔偿,重新赢回两年的工作合约。


这件事情给企业一个提示就是,即使一个员工他患有艾滋病,这也不是成为辞退他的理由,如果因为这个辞退员工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很大的社会影响。


从员工的角度看,只要有正常的医学常识都会知道,正常的接触是不会被传染的,所以大可不必因为这个有所顾忌。所以我是可以接受同艾滋同事一起工作的。


本身他们就已经生活在严重的健康隐忧和死亡的阴影之下,而一份体面的职业和来自社会的接纳,才能给他们生存的能力和呼吸的空间。


然而在现实情况是,据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超过78%的人都会对艾滋病同事一起工作感到别扭。虽然大家都明白,正常的工作不会被传染,但仍然内心会有排斥、恐惧。所以能让患有艾滋病的人,在职场当中和正常人一样,以正常的状态工作,还任重道远。


这件事情也让那些可能遭受同样待遇的艾滋病患者能够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也给广大民众一个提醒,希望能够得到他们更多的阳光空间。


阿尔法stadt


不愿意。

我不是歧视艾滋病人。对于任何人,不管是什么原因,生病了,都是值得同情的。这点是肯定的。同情是排在第一位的。

我只是害怕和担心。

对于科学的说法,我相信,我也知道日常接触不会感染,这些道理,我在还是个中学生的时候已经明白了。

但是,我只是一个普通的人。我会害怕,会恐惧,也会担心。

这些复杂的情绪综合在一起的时候,我是做不到再以平常心去面对一个患有艾滋病,但是要坐在我身边和我共同工作的人。

我会忌讳太多,也会顾忌重重。甚至于会有一些被误解的行为。

比如说,办公室对于吃零食是不是相互分发着,或者去对方糖罐里拿一颗,买些水果洗洗每人一颗那样随意发一下。

如果是患病的同事坐在我旁边,这种时候,我连怎么递过去都要思考一下。担心对方误会,也担心万一切水果划到手流血呢?

这种类似的情况也会体现在工作上——我不能让一个病人做太多,或者说知道对方是病人的情况下,项目方面的事情再开口批评的时候,会不会被当做假公济私的嫌弃?尽管我没有那样的意思,但是会怎么样理解呢?

等等。

会思考的太多,会更累,也会更有负担。不管是给自己的 还是给身边患病的同事。

这种工作状态,彼此都是会很尴尬的。不能形成一直良性的氛围,并不利于团队建设。

很抱歉,不是歧视,而是太有压力,如果是我的同事,我依然希望,或者他 或者我,换个工作,可能更好点。


小黑豆


四川内江疑似爱滋病患者谢鹏(化名)诉公司劳动争议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再签了二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支付了谢鹏之前应得工资的2倍,总计17万元。小伙子因祸得福,重新回到公司上班。比之以往该类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爱滋病整个社会受到了更多的理解和更宽容的对待。

爱滋病是一种传染性疾病,由于目前医学界对它还没有更好的办法。所以,人们提起它,往往“谈虎色变”,其实只要理解了它的传播途径,预防就完全可能,是不必害怕的。懂一点它的知识,也可以知道,有的患者也是无辜的受害者。不管怎样,所有的患者都应得到应有的权利,社会不应当岐视他们。

以往也曾有类似案例,爱滋病患者往往拿上应得补偿走人。虽然多数是本人的意愿,但事情既然出现,也说明了社会上对这种病人是存在岐视或不了解,存在畏惧心理的。其实,从实际来看,暗的,为人所不知的患者可能危害更大些。大家应当欢迎那些已明确这一身份的人留在自己身边,潜在的危害反而更少。患这种病的人也适合留在一个对自己理解宽容的环境里。

据悉,该公司还在该男子的去留问题上作了一次投票,公司所有人一致同意该男子回公司工作。细想这也没什么不好,真正的平等对待不是隐瞒着才是平等对待,而是大家都知道的情况下仍能无岐视的对待才是平等。若要做到全社会无岐视,患者本人也无心理障碍,看来仍需要做一些工作。当有一天,大家都不再谈“爱”色变,只是把它当作一种传染病对待就好了。因为预防这种病要比预防流感容易的多。


天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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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来自上啥班用户互动留言


艾滋病作为当今死亡率比较高并且无法治愈的一种疾病,要知道一旦患上或者是染上都是致命的,那么如果给你一个选择,你会愿意和患有艾滋病的人一起工作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来了解一下有关艾滋病的知识,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引起的,其传播的途径主要包括性行为、静脉注射吸毒、母婴传播和血液及血制品,也就是说除了上述的方式外,像什么唾液、空气、呼吸、汗液接触等等不能说百分之百不会通过后面这些方式传播,只能说传播性极小,所以说艾滋病在传播上界限不是很模糊的。


男子因为艾滋病被辞退后又返回岗位,愿不愿意和他一起工作呢?我个人认为有想的,当然了也有不想的,毕竟这种病真的很可怕,可能会有的员工这样想,这不是公司拿着其他员工的生命开玩笑吗,这种病一旦染上存活的几率很小,我们是来工作的可不是来玩命的,我们可不想和这样的人在一个环境里办公。还有的员工会想,虽然这种疾病很可怕,但是它传播的途径就那么几种,何况能传播的那几种我们很容易抵制,其余的平常说话、接触又不会传播,自己在工作中注意就是了。


上面所说的两种考虑呢都是有道理的,不同的人可能所站的角度不同,心态不同,想法自然也就有所差距了,确实我们不能因为这样而对一些人造成歧视和不公,当然了更不能把自己的生命置之度外,所以说要不要在一起工作是一个很难给出的答案。可以吧又怕出意外,不可以吧又显得有点不合常理。换做是我,我也不知道在那种情况下会怎么选择。


我们又不能说某人因为患有这种疾病而剥夺他工作的权利,在这样让自己两难的境地呢,如果说自己直接就不想一起工作,感到害怕的话自己无妨退让一步,换一份工作,如果说自己不在乎的话那更好,以后注意继续工作就可以了。要想真正的说了解到底想不想一起工作真实性还是有待考证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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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来说,辞退携带艾滋病毒的员工是合情的,但不合法。

法大于情,所以因艾滋被辞退的男员工胜诉了,并成功重返岗位。

但如果问我愿意吗?

我承认自己胆小,还是怕。

不做键盘,不做圣母,说心里话,如果我身边有艾滋同事,我心里肯定会犯嘀咕。

不妨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身边有一位艾滋同事,天天会有工作往来,你会怎么样?即使你知道这个病不会随随便便轻易就传染,你能放下心里戒备与他正常接触吗?

没错,艾滋病在正常的工作交往中百分之百不会感染,相信受过高等教育的职场人一定也不会歧视艾滋病,但是艾滋病传染的方式有三种:母婴传播、性传播、血液传播。而血液传播这种方式可以以千变万化的方式存在……否则就不会出现义务献血还被传染艾滋病的先例了。


职场女超人李小船


深圳李涛律师观点:这是我国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胜利。它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法律保障人权,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法律的更加现代化。

但是,艾滋病患者重返岗位,其患病情况被揭穿,公司同事关系不会以前那么亲密,他也有可能待不了不多久,就因为被众人排挤或者心理承受压力太大,而离职。这给我们以启示:是否应该完善保护艾滋病患者权利的法律?给予他们真正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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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近日,四川内江艾滋感染者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在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原告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现场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被告内江某公司并且支付原告谢鹏(化名)6.3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发此前的工资(二倍计算)。加上此前劳动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谢鹏的6758.74元,调解协议总价值逾17万元。


用人单位要求艾滋病患者“离岗休息”的唯一依据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而这一办法是原卫生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

但在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已将艾滋病排除在“需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甲类传染病”外,提出了“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即在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里,艾滋病和乙肝属于同一种管理方式。

在《实施办法》与《传染病防治法》相抵触时,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所以适用《传染病防治法》。

这是本次案件胜利的所在。我们在激动案件胜利的同时,也应该思考本次案件对当事人的后续影响,他是否还能向以往那般生活、工作呢?如果不能让,法律应该如何保障他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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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律师


不愿意。乙肝丙肝都不愿意。上海二甲综合医院 产检 16次 抽血20余次,结果生完孩子看微信报告,又查了次乙肝 丙肝。。。连医院都怕。对了。上海对传染病孕妇 除了急诊原则上一般医院可以不收,直接让你去专门传染病医院建卡。那里有妇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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