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工傷死亡中的司法鑑定意見,當事人怎麼救濟?

工傷死亡中的司法鑑定意見,當事人怎麼救濟?

文 | 石豔娟 貴州群眾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漆某,男,52歲,生前在某物業公司工作。2019年2月14日下午6時許死者到所在單位值班,2019年2月15日凌晨1時許到休息室休息,上午8時被發現死於休息室。2019年2月16日,某公安分局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死者的死亡原因鑑定。2019年4月4日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結果為:死者系肝硬化基礎上大量飲酒致酒精中毒死亡。2019年5月10日第三人某物業公司申請工傷認定,被告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9年7月9日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不服,於2019年9月6日提起訴訟。起訴後,原告向一審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對死者血液重新鑑定。

爭議焦點

司法鑑定意見是否被採納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理由

1、不准許原告從新鑑定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62條,“對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採納的鑑定結論,原告 或者第三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一)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的;(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三)鑑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

2、直接採納該鑑定意見的理由是:該鑑定意見系第三人和原告提供,在被告作出不予工傷認定前未提出異議。

3、工傷認定決定書中,是否延期註明“否”,一審法院認為受理時間與工傷認定結論沒有直接的關係

律師觀點

1、本案中,某公安分局在沒有對該案件立案受理的情況下,委託鑑定,系主體不適格,且在委託前並未告知原告和第三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98、99條。某公安分局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但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審查過。

2、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9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鑑定結論可能有錯誤,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對於原告申請血液從新鑑定,而非62條。

3、一審中,第三人陳述以及現場調查筆錄均與鑑定意見矛盾,且沒有任何現場勘驗筆錄。

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62條、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98、99條

救濟途徑

1、申請法院從新鑑定(必須有充足證據,不然法院不會准許)

2、最好的方法:公安機關在給當事人送達司法鑑定意見書後,在未提交給工傷認定部門前,書面向公安機關提起(最好當面提交一份,郵寄一份),自己保留一份。

3、假若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理由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司法鑑定初鑑定時期,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鑑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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