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一個世界著名律師幫壞人打贏了官司,那他自己是否是一個好的律師?

子夜不存


個人認為,題設的律師不僅是一名專業律師,更是一名職業律師。



在刑事案件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的律師往往容易被他人扣上助紂為虐的帽子,這是真實的情況。很多人會認為律師跟犯罪嫌疑人是一夥的,律師就是為壞人開脫罪責、逃避法律的。殊不知,刑事辯護的最基本要義便是罪當其責與罪當其罰,也就是罪責刑相一致。醫生的職責是救死扶傷,在醫生眼裡沒有好人該救的理論,在負責任的醫生眼裡病人是不能進行好人壞人區分的,都是病人。同理,未經合法程序審判定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無罪的,他們有權自行辯護,也有權利委託律師進行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護。

那麼,律師的的職責究竟是什麼呢?

《律師法》第二條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因此,律師的權利來自有關機構的指定或者當事人的委託,其首要目的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次是通過律師的介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及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並非意味著刑事辯護律師熱衷於為被告人開脫罪責,而是基於法律規定與事實依據,提供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護意見,以此維護其合法權益,更彰顯法律的公正含義,同時也符合刑法所要求的罪責刑相一致基本原則的本質要求!

如果一名職業律師無法為自己的委託人維護權益,無異於踐踏自己的職業操守。


柳基偉律師


我認為這不一定。由於好壞律師的評價規則、主體及體系問題,不盡相同,嚴格來說,評價好壞不是由他本人決定。

首先,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幫壞人打贏了官司,而不是幫好人打贏了官司。你說這樣的律師是好律師嗎?

有時候律師是正義的守護神,有時候是魔鬼的代言人,律師好像亦正亦邪的樣子。

在一些公眾心目中,律師是讓人又愛又恨的角色,一方面,必要的時候需要律師提供專業性服務,一方面看不慣有些律師的手段和做法。比如上次幫那個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告人辯護的廣東某律師,在庭審中拂袖而去,引來一大片爭議。

但我國法律規定,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國家有義務為她(他)指定律師辯護。現實中,很多社會公眾對律師去幫殺人魔鬼的被告人辯護比較反感,特別是對那種死磕派律師。

但說這個國家指定為被告人辯護的律師是壞律師應該不對,因為他(她)的履職僅僅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實施,維護程序的正義,站在法庭上為被告人說話,與公訴人唇槍舌戰,只是履行程序。如果沒有這樣做,程序就會有錯誤,就不能將被告人繩之以法。

要明白,正當的程序,哪怕對一個殺人魔鬼都有強大的震懾力,要不,就不會有很多惡性犯罪的嫌疑人怕面對司法審判,而選擇畏罪自殺。

所以,通過程序正當將罪犯繩之以法,讓其認罪伏法,而不是就地正法,符合現代法制進步精神。律師辯護充實了正當性。

在這裡,有必要說一說證據事實和客觀事實的問題。證據事實就是要打贏這場官司的事實必須有證據證實,而這些有證據證明的事實就是證據事實,那些沒有證據證實的事實是不是事實呢?不一定。客觀事實一般就是指客觀真相。證據事實卻不一定是客觀事實,一個好的法官應該是最大程度提高證據事實與客觀事實的同一性。但一般事與願違。打個比方,一個民間借貸案件,原告往往可以憑藉手中的借條和轉賬憑證打贏官司,法官判這個案件原告勝訴並沒有錯,因為這是按證據判的。但案件客觀事實卻有可能是被告現金歸還了借款而只是沒有從原告手中收回借條。

有這種律師,是一個法痴。窮盡一切法律手段打贏了官司,最終是法律的勝利,從這方面評價,他(她)應該是一名好律師。但法律的勝利卻不代表公平正義的勝利。比如美國的辛普森案,雖然被告人無罪釋放,但最大的殺人嫌疑人仍然是辛普森。只是已無法還原案件事實而已。又如如前的民間借貸案件。

另外,幫壞人打贏了官司,僅僅是在辦案中勝利,而不代表在生活和同事相處中倍受尊重,也許其他方面,一無是處。

總之,一個著名律師幫助壞人打贏了官司,他自己不一定是好律師。

要午休了,隨手寫的,泛泛而談,個人看法。


f爵客


免試MBA滑老師來回答:

你要看站在什麼角度出發:站住好人的角度你覺得他不是一位好律師,他幫助壞人爭取利益。如果你站住壞人的角度出發,他會認為這個律師維護了我的利益。他是一位優秀的律師,角度不一樣看到的人也就不一樣。

法律的層面我不太瞭解,但是作為一個律師很無奈的是遇到好的、壞的人都要幫別人打官司,面對工作在他們眼裡可能沒有好壞人之分,這大概是他的職業素養。從這個層面上我想表達的是:他可能是一個好律師但是不是一位好人我們就無從而知了。就像一位醫生如果幫壞人看好了病,那你因此能說他是一位不稱職、不好的醫生嗎?

如果遇到壞人他拒絕幫忙打官司就是他個人的事,但我個人認為至少可以證明他應該是一位好人。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們有幫助,謝謝!


MBA滑老師


我是一名律師,因此經常會有人問我這個問題,我一開始還會去解釋,但遇見的多了,也就懶得去解釋了。因為,我很清楚,指責你的人,任憑你作出再多的解釋,對方也不會聽,他們享受的就是指責這個過程。

尤其是我在代理刑事案件,併為“壞人”辯護時,經常受到受害人家屬的指責,他們會指著你並質問“你們律師怎麼能幫壞人辯護呢?這不是助紂為虐嗎?”!甚至還有一些罵人的語言。

在面對受害人家屬的指責時,我無法去解釋,因為我身上肩負著法律指責:為“壞人”辯護。

我這些經歷跟我的同事比起來並不算啥,有些同事遇到的處境更極端。曾經有同事跟我說,他辦理了一個涉嫌故意傷害案件,為“壞人”辯護,在開庭時,家屬情緒異常激動,時不時的對我這位同事進行指責,甚至謾罵。但我這位同事不愧是專業素質過硬、心理素質過硬,絲毫沒有受環境的影響,而是從始至終根據事實與法律進行辯護。

但是,等我這位同事開完庭走到法院門口時,受害人的家屬卻圍了上來,不讓他走,並且開始動手撕扯。而我這位同事又不能還手,怕把矛盾激化,於是只能躲,最後還是靠著法警解圍,但身上的衣服卻早已經被撕扯的破破爛爛。

按理說,如果是一位剛入行的年輕律師遇到這種情形時,可能會遭受打擊,以後再也不做刑事案件了。但我這位同事後來卻跟我說,這件事確實對他影響挺大,算是他二十多年職業生涯中遇到的最差的處境。不過他又說不後悔,這是他的工作,既然是工作就要承受委屈,他也不想去解釋。

可見,律師為“壞人”辯護是要承受很大精神壓力的,甚至還有生命危險。

然而,這根本無法擋住律師的腳步,無法阻擋律師去為“壞人”辯護。

因為,我上面的文章中提到的“壞人”為何一直打著雙引號?因為在我們眼中的壞人跟你們眼中的壞人是兩碼事。無論是好人還是壞人,這都是人類的一個主觀評價。人本身是不分好壞的,只分男女(雖然現在發達的變性手術導致男女的區分也日漸模糊)。

既然是一個評價,那就有評價標準。如果只以個人好惡標準來評判的話,你看的順眼的就是好人,看不順眼的就是壞人;對你好的就是好人,對你不好的就是壞人。如果是以這種標準去衡量好人還是壞人的話,那就太不靠譜了。

在我們律師的眼中,你們說的“壞人”相當於我們說的“犯罪嫌疑人”。因為,根據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未經法院判決構成犯罪的人,都不能稱作是罪犯!此時,只能叫做犯罪嫌疑人,即只是有犯罪的嫌疑,並不一定就是罪犯。

而你們說的律師為壞人辯護,就是律師在法庭上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那麼,律師為何要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呢?——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大家在小的時候肯定都有過被人冤枉的經歷。比如,某一個早上,你的同桌小明突然聲稱他的文具盒不見了,而你前一天晚上最後一個離開教室的,那麼你就成了最大的嫌疑犯,於是全班同學都在你背後議論紛紛,認為你就是那個拿走小明文具盒的“壞人”。你很委屈,拼命的去解釋,卻發現沒有人願意聽你的解釋,只會認為你在狡辯。就連一向對你很看好的老師也在苦口婆心的勸你“要做一個誠實的人,做錯了就要承認”。你頂不住壓力,最後違心的承認拿了文具盒。多年過後,小明卻告訴你說,你沒拿他的文具盒,是他自己不小心弄丟了,怕被父母責罵,於是就撒了謊。你瞬間崩潰,想起多年來承受的委屈。

是的,人都是衝動的動物,並且容易受群體影響,人云亦云。當一個人被認定為是嫌疑犯,如果沒有人為他辯解,那就很容易產生冤家錯案。因為,一旦認定為罪犯,那將面臨嚴重的懲罰,輕則被剝奪人身自由,重則被剝奪聲明。所以,我國針對刑事案件,才制定了嚴密的司法體系,成立了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機構相互牽制、制衡,並且讓律師參與其中,使得各方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實與證據進行充分討論,進而最大程度的還原事實。

但即使如此,在前些年律師參與的程度很低,很多犯罪嫌疑人沒有律師為其辯護。另一方面,公安機構又在執行從重、從快打擊犯罪的政策,並且盲目的追求破案率,導致了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

例如,最著名的冤案“河北徐計彬強姦案”(以下對案件的介紹部分引字新浪新聞)

那是在1990年底的一個清晨。徐計彬隔壁家發生一起入室案,女戶主尚某被人強姦。案後,尚某指認徐計彬是施暴者。尚某的丈夫徐長恩是徐計彬的堂兄。結婚四年的徐計彬已分家單獨立戶,正忙著蓋新房。當時原告指認徐計彬的重要證據,是因為化驗出他的血型是B型血。而通過化驗床上遺留著的精斑,發現該男子也是B型血。

  “可我明明是O型血,我做的多次化驗都證明這一點。1990年,事發後,我被抽血化驗。那時辦案人員說我沒事了,因為和我血型不一樣。”徐計彬回家後不久,突然又被警察帶走,說血型對上了。“我懷疑有人在裡面搗鬼。”

  徐計彬說,在1992年8月22日一審開庭時,他就提出原告編造謊言告假狀,“可是法官偏聽偏信,根本對我的要求不予理睬。”

  1992年8月23日,法院判定徐計彬罪名成立,他被判入獄8年。

刑滿後,他不服原先判決,堅決認定自己無罪。後來在律師的幫助下,才得以洗刷冤屈。

由此可見,即使向抽血化驗這種事情也是會出錯的,會導致案件被錯判。如果當時就有律師為其辯護,並堅決要求重新抽血化驗的話,可能就不會導致冤家錯案了。

所以,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並不是為了幫助“壞人”,而是在幫助每一個好人不被冤枉。

然後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即使某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與證據都很充分了,他自己也認罪了,但此時的律師也是有辯護價值了。因為即使是犯罪,也有罪名的區分,也有重罪與輕罪的區分。a罪不能被認定為b罪,輕罪也不能被認定為重罪,這些都是現代司法文明、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如果說,一位犯罪嫌疑人在律師的辯護下,得到了輕判,那並不是說律師幫助了“壞人”,而是隻能說明公安、檢察院一開始的罪名認定就有錯誤,本來應該以輕罪起訴的,卻以重罪起訴了。

最後,用一句話概括筆者的觀點:律師為“壞人”辯護,是為了不讓好人蒙冤!


李斌斌律師


律師不站在任何一方,僅僅是在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如果檢方的證據不足,法律肯定會站在你所謂的“壞人”這一邊。

“為壞人辯護的律師並不壞,如果你說他壞,那說明你有樸素的正義感,很大程度上你是一個好人,對壞人深惡痛絕,你希望律師也是好人,只幫好人說話。”

我雖然並不認同這種觀點,但我尊重你說話的權利。如果有一天,你不小心做了一件壞事,被關進了看守所,我也同樣尊重你要求請律師的權利,尊重你在法律面前為自己辯護的權利,這是每一個法律人都會認同的。


北京文濤律師


只要是律師,基本的職業道德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使其最大化。

如果因是殺人嫌疑而不去辦,甚至幫助公訴人把嫌疑人被告人送上斷頭臺,這就喪失了其職業的基本操守,喪失了這個職業的神聖性。律師依法辯護,其目的是為了讓當事人服判,讓法律的公平得到彰顯。至於控訴被告人有罪,是國家公訴機關的事。


錦榮嶽戎律師


我可以不認同你的觀點你的做法,但我誓死要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就是律師的使命,披上了律師袍代表的就是這個律師身份,就要做律師該做的事情。脫下律師袍,我們再來討論這個當事人作為一個社會人來說是好是壞。其實,醫生也一樣,難道壞人就不救了嗎?壞人也一樣要救活,然後讓他活著接受審判和處罰,這樣才能維持社會的秩序。每個人的辯護權都應當得到保障,不然會有很多冤案發生。


徐曉婷律師


恐怕只有部分無知的中國人才這麼看問題。


令狐大掌門


一個律師幫壞人打贏了官司,這個律師是個好律師嗎?

竟然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壞人打贏了官司,這個所謂的壞人還是壞人嗎?題主是用什麼神邏輯來論證打贏了官司的“壞人”是壞人呢?

第二個問題?律師幫一個被他人冤枉成“壞人”的人打贏了官司,就是幫這個被冤枉成“壞人”的人伸了冤,這樣的律師不能稱之為好律師,那依題主的意思什麼樣的律師才是好律師呢?


不糊塗時塗糊不


幫壞人打贏了官司、說明他自己是個利益為重之人、(是個重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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