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房、沒車、沒存款,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這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情況。通過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支付寶、養老保險金等存款用於清償賠償債務,對破解執行難問題,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1、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被執行
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覆》(﹝2013﹞執他字第14號)
只要是單位的正式職工,都有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國務院發佈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2、被執行人為離、退休職工的,可以執行社保機構發放給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
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髮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覆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3、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執行其財政資金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
為了保證行政單位正常的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執行措施。
行政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覆函》(〔2001〕執他字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其中,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
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4、可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賬戶中非黨費資產
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於企業的責任財產。
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
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並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於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黨員交納的黨費,除要上繳中組部黨費總額的5%之外,在各級黨委按不同比例留存。黨費使用主要用於培訓黨員、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等,不能用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來清償企業所欠債務。
5、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賬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賬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覆》(〔2012〕執他字第7號)
上述答覆給我們的實踐啟示就是,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時,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賬戶以及賬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
6、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
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把“老賴”送進監獄只需4步!
最高法動真格了!
符合什麼條件“老賴”才會被判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哪些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全國人大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哪些屬於“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特別提醒
2015年,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申請人首先向公安提出控告,如公安不立案或在60日內不書面答覆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並且,明確了人民法院對自己移送公安機關不被立案受理的,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權利,提起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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