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 「法治建设年」法官微讲堂:监护及监护权解释

「法治建设年」法官微讲堂:监护及监护权解释

「法治建设年」法官微讲堂:监护及监护权解释

本期主题:监护及监护权解释

「法治建设年」法官微讲堂:监护及监护权解释

本期主讲人:红旗法庭庭长李云广

「法治建设年」法官微讲堂:监护及监护权解释

学习现场图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监护约束的对象:未成年人、成年精神病人、专人。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这种监护权是一种资格,这个监护人就是监护概念里的专人。

「法治建设年」法官微讲堂:监护及监护权解释

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委托监护人

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治建设年」法官微讲堂:监护及监护权解释

监护关系多在亲属间发生,监护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此,监护同时适用亲属法上的有关规定。《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治建设年」法官微讲堂:监护及监护权解释

法律还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这就是遗嘱监护人。

委任监护人的设立可划分为两种情况:(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2)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专门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医院或者福利院全权照料;后者如委托给保姆、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

委托监护原则上不能改变原监护人的地位,不同于法定监护人以内部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情形,也不同于监护变更。监护权为监护人的专属权利,不得抛弃或移转于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托于第三人,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原则上不具有变更监护的效力。受委托人仅得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监护职务,非由监护人受让监护权,故监护人虽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权责。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法治建设年」法官微讲堂:监护及监护权解释
「法治建设年」法官微讲堂:监护及监护权解释「法治建设年」法官微讲堂:监护及监护权解释

怎么样?

屏幕前的你是不是按捺不住躁动的心

有点期待下一期“法官微讲堂”了?

下一期的主题会是什么?

下一期会是哪位法官来主讲?

「法治建设年」法官微讲堂:监护及监护权解释

更多惊喜在第七期等着你!

敬请期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