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 飛來樹根致傷眼睛,法官執行終獲賠償

挖掘機在挖山開荒的過程中,一截樟樹根受力後脫離根部飛出,直接擊中站在一旁指揮的楊某右眼,造成楊某右眼球摘除的損害後果。近日,經石門縣法院執行,楊某終於拿到了賠償款項。

原告楊某與被告李某共同擁有挖掘機1臺,併合夥經營,被告陳某受被告李某僱請操作挖掘機,但不具備操作資格證。

2016年的一天,被告唐某找到被告陳某,要求陳某為其挖山,以便栽種柑橘樹,談好價格後,陳某即操作挖掘機開始施工,原告楊某站在距離挖掘機5米多遠的地方指揮。不料飛來橫禍,楊某右眼被挖機施工時彈出的樹根擊中,當即疼痛出血,緊急送醫治療,因傷情嚴重,不得不摘除了右眼球內容物,並安裝了義眼。

後因賠償問題釀成糾紛,原告楊某將被告陳某、李某、唐某通通告上法庭。歷經一審、二審之後,常德中院終審判決被告李某賠償楊某80958元,被告陳某賠償楊某105958元。

因李某未主動履行賠償義務,楊某遂向石門縣法院申請對李某強制執行。該案執行過程中,法官幾次組織楊某和李某進行協調,商談賠償事宜,動之以理,曉之以情,消除了兩人之間因對簿公堂產生的隔膜。

因楊某和李某系合夥人,共同擁有挖機並經營挖機業務,兩人之間有賬目往來尚未結清,法官於是組織雙方核清了往來賬目,處分了合夥資產,在抵扣應付款差額的基礎上,兌現了李某應賠償楊某的8萬餘元執行款,該案以全部執行到位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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