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 張某擾亂執行現場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在一份生效判決的執行工作中,被執行人張某糾結親朋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並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對法官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及司法權威造成了嚴重傷害和威脅,情節十分惡劣。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為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迎澤法院決定對帶頭鬧事、衝擊執行現場的張某實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對其他鬧事人員進行訓誡教育。

 典型意義

對於未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程序維護勝訴方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鬨鬧、衝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屬於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相關規定可對該行為予以罰款、拘留。本案中迎澤區人民法院對帶頭鬧事、衝擊執行現場的張某採取司法拘留,對其他鬧事人員進行訓誡教育,有效保障了司法人員依法履職權益,也有助於促使生效裁判真正得到執行,維護裁判的權威性。(晉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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