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对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劳务派遣工,会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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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几种人员,不同身份按照相应的政策套改。

1、在编人员。全额或差额人员,无论怎么改,编制和身份不会丢,无非是分流调整。自收自支人员相对变化较大,除极少数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包括自定自筹编制人员全部转企,实行合同制管理。

2、合同工。改革后根据岗位需要定岗定员,有岗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3、劳务派遣人员。有岗位需要,继续聘用,按照与劳务中介公司达成的协议给予一定的费用,由劳务中介公司发放;没有岗位需要,直接解聘。由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人事关系,且大多数只是为了应付临时性的工作,解聘后,用人单位一般不会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务公司自行解决。

总之,机构改革和劳务派遣人员半毛钱关系都没有,能够不被解聘算不错了,就别想要什么䃼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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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中,劳务派遣工的经济补偿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用人单位无关。

事业单位改革中,除了单位的正式职工会妥善安置,整合分流,或者按要求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使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其前途则会根据单位实际使用需要情况来决定。机构改革要求精简机构,这个任务主要由事业单位承担;精简编制,方法就是撤销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精简人员,主要是从机关事业单位中超过1000万的编外临时人员入手,这其中就包括劳务派遣工。

事业单位的编外临时人员,实行的是合同制管理,依照的是《劳动合同法》,不管是财政统一供养的,还是单位自主招聘的,其结果都是一样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改革,机构撤销、整合等,都是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素和变更事项。事业单位改革后,对于编外人员安置,是按以下顺序进行的:

1、优先保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就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优先采取保证原合同人员就业的方式,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等。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对于编外人员安置,会根据实际需要,由人事部门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分配各机关单位使用;或者由人事部门指定劳动派遣公司,派遣单位服务,这两类用工方式,一般都由当地财政统一供养。部分有收入的单位,主要是指医院,可以由人事、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自行供养。

2、对自主择业人员进行补偿:对于愿意自主择业、创业的人员,或者因机构改革,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包括使用十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都是如此补偿。对于部分生活困难、就业困难的人员,可考虑安排公益岗位就业。失业人员也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补助,在政府的引导下,重新就业。就业部门要加强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寻找新的工作岗位。

3、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安置:劳务派遣工不直接与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关系,其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因此,这部分人员的安置,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另行派遣新的岗位,也可以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已经注销或者破产的劳务派遣公司,则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补偿。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按要求必须妥善安置涉改人员,尤其是编外临时人员。要积极协调、帮助其自主择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将由社保部门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开展,同时也要保证社会稳定团结,人民生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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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公陕西事业单位很高兴为您回答

首先要搞清劳务派遣员工的定义,劳务派遣员工是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其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派遣工没有编制,也基本不可能转正;第二派遣工的薪资福利节假日等待遇参照事业单位人员进行,但是薪资比事业编人员低;第三在机构改革中,一旦单位与派遣公司终止合同,那么派遣工将会退回原公司,稳定性不强。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只是负责给招聘人员提供岗位,关于员工的工资以及参保的事项,都是由派遣公司完成,所以在改革中如果涉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单位不予调整岗位或调用其他单位,而是终止合同的话,那么就和单位没有关系,是直接退回到派遣公司的,其中如果涉及到赔偿,也要分清主体,如果是和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了,那么赔偿就是公司赔偿,如果已经和单位签订合同(这种情况较少),那么就单位赔偿。

通常如果只是退回派遣公司,那么公司可能会继续安排其他派遣工作,不算违约的话也就没有赔偿,如果公司也终止合同,涉及赔偿可以正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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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后,由于精简机构、编制等现实原因,很多单位将一些工作整体外包或者彻底取消这方面的业务工作,不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这种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事项,劳务派遣人员并非企业正式职工,故不会给予任何补偿,如果想要补偿,可以找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劳务派遣人员被辞退的相关解读

《劳动法》中有明确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不符合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等条件的情况下,被企业辞退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员工也应该遵循这一明确要求。

劳务派遣是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开展各项工作,这种情况下,使用管理归用人单位;身份归属在劳务派遣公司。事业单位改制后,不再需要劳务派遣用工,那么派遣人员可以回原单位等待继续派遣,如果派遣公司改派后,本人无法胜任或本人提出离职的,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如原单位不再改派,直接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所以,用人单位因故不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要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补偿或者改派事宜。

劳务派遣的未来发展与趋势(延伸)

劳务派遣算是一种比较拧巴的用工方式,虽然能够解决一些国有企业的实际问题,也能起到安置过剩劳动力,稳定基础收入的作用。但现实中同工不同酬、发展通道不畅等等现实问题还是存在的。基于当前和未来趋势的角度来说,生产力提高,企业不再需要更多的劳动力;事业单位改革、制度不断规范;劳动者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社会不断进步就业机会和薪酬待遇的提升都会驱使劳务派遣这个用工方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过度,而且时间的长度不好计算。

所以,我认为,大家在清楚劳务派遣的劣势之后,能够及时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好调整,不然很容易被劳务派遣坑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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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搞清劳务派遣员工的定义,劳务派遣员工是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其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派遣工没有编制,也基本不可能转正;第二派遣工的薪资福利节假日等待遇参照事业单位人员进行,但是薪资比事业编人员低;第三在机构改革中,一旦单位与派遣公司终止合同,那么派遣工将会退回原公司,稳定性不强。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只是负责给招聘人员提供岗位,关于员工的工资以及参保的事项,都是由派遣公司完成,所以在改革中如果涉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单位不予调整岗位或调用其他单位,而是终止合同的话,那么就和单位没有关系,是直接退回到派遣公司的,其中如果涉及到赔偿,也要分清主体,如果是和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了,那么赔偿就是公司赔偿,如果已经和单位签订合同(这种情况较少),那么就单位赔偿。

通常如果只是退回派遣公司,那么公司可能会继续安排其他派遣工作,不算违约的话也就没有赔偿,如果公司也终止合同,涉及赔偿可以正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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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中,劳务派遣工的经济补偿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用人单位无关。

事业单位改革中,除了单位的正式职工会妥善安置,整合分流,或者按要求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使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其前途则会根据单位实际使用需要情况来决定。机构改革要求精简机构,这个任务主要由事业单位承担;精简编制,方法就是撤销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精简人员,主要是从机关事业单位中超过1000万的编外临时人员入手,这其中就包括劳务派遣工。

事业单位的编外临时人员,实行的是合同制管理,依照的是《劳动合同法》,不管是财政统一供养的,还是单位自主招聘的,其结果都是一样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改革,机构撤销、整合等,都是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素和变更事项。事业单位改革后,对于编外人员安置,是按以下顺序进行的:

1、优先保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就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优先采取保证原合同人员就业的方式,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等。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对于编外人员安置,会根据实际需要,由人事部门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分配各机关单位使用;或者由人事部门指定劳动派遣公司,派遣单位服务,这两类用工方式,一般都由当地财政统一供养。部分有收入的单位,主要是指医院,可以由人事、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自行供养。

2、对自主择业人员进行补偿:对于愿意自主择业、创业的人员,或者因机构改革,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包括使用十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都是如此补偿。对于部分生活困难、就业困难的人员,可考虑安排公益岗位就业。失业人员也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补助,在政府的引导下,重新就业。就业部门要加强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寻找新的工作岗位。

3、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安置:劳务派遣工不直接与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关系,其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因此,这部分人员的安置,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另行派遣新的岗位,也可以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已经注销或者破产的劳务派遣公司,则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补偿。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按要求必须妥善安置涉改人员,尤其是编外临时人员。要积极协调、帮助其自主择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将由社保部门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开展,同时也要保证社会稳定团结,人民生活不受影响。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几种人员,不同身份按照相应的政策套改。

1、在编人员。全额或差额人员,无论怎么改,编制和身份不会丢,无非是分流调整。自收自支人员相对变化较大,除极少数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包括自定自筹编制人员全部转企,实行合同制管理。

2、合同工。改革后根据岗位需要定岗定员,有岗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3、劳务派遣人员。有岗位需要,继续聘用,按照与劳务中介公司达成的协议给予一定的费用,由劳务中介公司发放;没有岗位需要,直接解聘。由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人事关系,且大多数只是为了应付临时性的工作,解聘后,用人单位一般不会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务公司自行解决。

总之,机构改革和劳务派遣人员半毛钱关系都没有,能够不被解聘算不错了,就别想要什么䃼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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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就是为了违法和减少钱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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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劳务派遣工,需要看与您签订劳务关系的主体是谁,一般要么是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要么是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这个时候赔偿情况和赔偿主体是不一样的。第一种情况,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如果事业单位提前终止劳务关系的,事业单位是不需要补偿的,你只能跟劳务派遣公司要求相应的权益,劳务派遣公司再与事业单位进行相应的协调与赔偿。第二种情况,如果您是跟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事业单位提前解约或是终止的需要看劳务合同的具体约定,跟事业单位要求相应的违约金或是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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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改为派遣工,我觉得会乱套,职工流失率更多,没有稳定的保障,很多大学生基本都是一毕业干了一两年就会辞职的。我有个女同学17年毕业的,在街道办实习做了半年,又考上区市政府某个单位,待遇低工作压力大,现在又跳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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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我1985年进厂培训时厂领导说,你们入厂前那怕在路边摆摊修自行车,去街道开个证明也算工龄,领导说了,那也是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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