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法院为啥判这个公司无需承担1000万担保责任?

这是一张涉及1000万的借条

载明担保方为南京某科技公司

南京中院二审判决

这个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今日,金融庭夏志阳法官

为你详解真实的担保意思表示

……

法院为啥判这个公司无需承担1000万担保责任?


借条载明:担保人为某科技公司

2013年11月28日,刘某某通过其招商银行向尹某某交通银行账户转账400万元、600万元,合计1000万元。

后尹某某针对上述款项向刘某某手写借条一份,载明:“2013年11月28日向刘某某借款壹仟万元整10000000,约定年利率百分之十壹年。归还日期定于2015年8月。特此证明。借款人尹某某”。

刘某某另提供打印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某某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特此证明。借款方:尹某某。担保方:南京某科技公司”。该份借条全部内容均系打印形成,并盖有“南京某科技公司”字样的印章。

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尹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南京某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尹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为啥判这个公司无需承担1000万担保责任?


二审判决:某科技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科技公司上诉称:

案涉打印借条系尹某某未经科技公司同意自行偷盖,该打印借条先有印章后有文字,印证了科技公司并没有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借款数额高达1000万元,但本案刘某某主张科技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仅提供了一份打印借条,并无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刘某某辩称:

尹某某作为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尹某某作为科技公司股东向刘某某出具书面担保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刘某某基于尹某某系科技公司股东的身份,有理由相信科技公司提供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科技公司应对案涉债务全部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原审被告尹某某述称:

向刘某某借款属实,本案借款关系应当以尹某某向刘某某出具的手写借条为准,案涉借款发生时及尹某某提供打印借条时,并未向刘某某披露其是科技公司股东的身份,科技公司确无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二审期间,就打印借条中科技公司印章与打印文字的形成先后顺序问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该打印借条中担保人处南京某科技公司印章形成于打印文字之前。

南京中院判决:科技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为啥判这个公司无需承担1000万担保责任?

为什么科技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提供公司盖章的提供担保的借条,但公司抗辩公章被偷盖,否认其具有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案件屡见不鲜,囿于公章的真实性,公司理应对其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本案中,刘某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对该法律规定应当明知,但在尹某某提供给其打印借条时,刘某某并未要求科技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应认定其未尽其形式审查义务。在科技公司未对案涉担保行为提供股东会决议且未对案涉担保行为进行追认的情况下,结合打印借条中印章形成于打印文字之前这种明显有悖于通常担保行为的借条出具方式,本院对科技公司是否曾为案涉借款作出担保的真实意思产生合理怀疑,刘某某应当对此进一步举证,但其未能举证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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