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 煙臺一“村主任”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宣判

煙臺一“村主任”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宣判

11月28日,由牟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延傑出庭支持公訴的王某振等9人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在牟平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挪用資金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某振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被告人付某某、梁某某等8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至一年不等。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振在擔任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村村委會主任後,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振為糾集者,以被告人付某某、梁某某等八人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在2008年至2017間,該惡勢力犯罪團伙實施了尋釁滋事,聚眾擾亂交通秩序,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挪用資金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烟台一“村主任”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宣判
烟台一“村主任”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宣判

來源丨牟平區檢察院責編丨張得玲 審核丨王曉

烟台一“村主任”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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