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323.7萬!南安法院拍賣一廠房土地,老闆拒不“挪窩”被判刑

廠房土地被拍賣後拒不“挪窩” 老闆被判6個月

  近日,南安某糧油加工廠老闆凌某飛,因為對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2017年9月26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南安官橋某糧油加工廠應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銀行借款本金人民幣300萬元及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上述債權,銀行有權從折價、拍賣、變賣該加工廠提供的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被告人凌某飛為該糧油加工廠的經營者,判決書生效後,卻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償還義務。

  2018年6月5日,銀行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南安市人民法院於同日立案執行,並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向凌軍某及糧油加工廠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凌某飛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向法院申報財產情況。

  然而,凌某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也未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報財產情況。

  2018年6月9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劃撥凌某飛及糧油加工廠的財產,查封、拍賣糧油加工廠在官橋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年7月12日,南安市人民法院拍賣糧油加工廠提供抵押的土地和房產。後來,廈門某商貿公司以人民幣323.7萬元拍得。

  今年3月27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糧油加工廠所在地進行現場移交,並約談凌某飛,要求其限期自行騰空。同日發出騰房公告,限其在4月27日前自行遷出,但凌某飛到期未履行搬遷義務。

  6月10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會同電力公司工作人員對該糧油加工廠實施停電措施。至7月18日,凌某飛仍未騰房搬遷,繼續佔用該房地產。

  7月18日,因被告人凌某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南安市人民法院對其處以司法拘留15日。8月2日,因凌某飛拒不履行申報財產義務,南安市人民法院對其處以司法拘留15日。8月17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將凌某飛傳喚至水頭刑偵中隊接受訊問。

  9月27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已騰空的糧油加工廠交付給廈門某商貿公司。

  凌某飛到案後自願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於10月8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凌某飛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開發商未取得手續擅自在通道搭建鐵皮樓梯

拒不履行判決 法院上門強制拆除

  日前,南安法院對一起物權保護糾紛案件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拆除被執行人泉州展龍商貿有限公司在南安某商城通道中搭建的鐵皮樓梯,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據悉,2016年10月,黃某、吳某、王某三人分別購買了泉州展龍商貿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商鋪。2018年9月,開發商在未取得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共有通道中搭建了鐵皮樓梯。

323.7萬!南安法院拍賣一廠房土地,老闆拒不“挪窩”被判刑

南安市法院依法強制拆除違規搭建的鐵皮樓梯。

  根據黃某、吳某、王某三人提供的房屋使用權轉讓協議來看,房屋平面圖均未有樓梯等影響通道通行的建築。在多次與開發商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三人將開發商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泉州展龍商貿有限公司拆除共有通道中的鐵皮樓梯,恢復通道原狀。但判決生效後,該開發商置之不理,無奈之下,黃某等三人於今年8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受理該案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泉州展龍商貿有限公司發出責令履行指定行為通知書,但被執行人還是堅決不予拆除。隨後,承辦法官又多次致電聯繫被執行人相關負責人,始終無人接聽。9月27日,承辦法官來到該商城依法張貼公告,限令被執行人在公告張貼之10日內拆除涉案侵權物。公告期滿後,被執行人仍未履行。

  為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決定強制拆除涉案侵權物。11月20日上午,執行幹警開展拆除行動,做好外圍警戒工作後,一組人員帶領施工人員進入現場開展拆除工作,並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經過3個多小時的拆除,順利恢復通道原狀,案件執結。


THE END
記者:陳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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