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323.7万!南安法院拍卖一厂房土地,老板拒不“挪窝”被判刑

厂房土地被拍卖后拒不“挪窝” 老板被判6个月

  近日,南安某粮油加工厂老板凌某飞,因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7年9月26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南安官桥某粮油加工厂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债权,银行有权从折价、拍卖、变卖该加工厂提供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人凌某飞为该粮油加工厂的经营者,判决书生效后,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

  2018年6月5日,银行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安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凌军某及粮油加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凌某飞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

  然而,凌某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

  2018年6月9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凌某飞及粮油加工厂的财产,查封、拍卖粮油加工厂在官桥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当年7月12日,南安市人民法院拍卖粮油加工厂提供抵押的土地和房产。后来,厦门某商贸公司以人民币323.7万元拍得。

  今年3月27日,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粮油加工厂所在地进行现场移交,并约谈凌某飞,要求其限期自行腾空。同日发出腾房公告,限其在4月27日前自行迁出,但凌某飞到期未履行搬迁义务。

  6月10日,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会同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对该粮油加工厂实施停电措施。至7月18日,凌某飞仍未腾房搬迁,继续占用该房地产。

  7月18日,因被告人凌某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安市人民法院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8月2日,因凌某飞拒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南安市人民法院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8月17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将凌某飞传唤至水头刑侦中队接受讯问。

  9月27日,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已腾空的粮油加工厂交付给厦门某商贸公司。

  凌某飞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10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凌某飞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开发商未取得手续擅自在通道搭建铁皮楼梯

拒不履行判决 法院上门强制拆除

  日前,南安法院对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泉州展龙商贸有限公司在南安某商城通道中搭建的铁皮楼梯,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据悉,2016年10月,黄某、吴某、王某三人分别购买了泉州展龙商贸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铺。2018年9月,开发商在未取得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共有通道中搭建了铁皮楼梯。

323.7万!南安法院拍卖一厂房土地,老板拒不“挪窝”被判刑

南安市法院依法强制拆除违规搭建的铁皮楼梯。

  根据黄某、吴某、王某三人提供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来看,房屋平面图均未有楼梯等影响通道通行的建筑。在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三人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泉州展龙商贸有限公司拆除共有通道中的铁皮楼梯,恢复通道原状。但判决生效后,该开发商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黄某等三人于今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泉州展龙商贸有限公司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还是坚决不予拆除。随后,承办法官又多次致电联系被执行人相关负责人,始终无人接听。9月27日,承办法官来到该商城依法张贴公告,限令被执行人在公告张贴之10日内拆除涉案侵权物。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决定强制拆除涉案侵权物。11月20日上午,执行干警开展拆除行动,做好外围警戒工作后,一组人员带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开展拆除工作,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经过3个多小时的拆除,顺利恢复通道原状,案件执结。


THE END
记者:陈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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