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熊國華貪汙、受賄案,樂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近日,樂安縣人民法院對樂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熊國華貪汙、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熊國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擔任樂安縣萬崇鎮黨委副書記、鎮長的職務便利,在乃江水庫資產評估和退養補償款評審、申報等過程中,夥同他人共同通過虛構、虛報資產項目或數量的方式,套取國家“人放天養”退養補償款37.6422萬元,並以入股經營形式私分補償款據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同時,被告人熊國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累計4.5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熊國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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