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双方争吵涉名誉 法庭公正断是非

双方争吵涉名誉  法庭公正断是非

董某(男)与杨某(女)均已成家立业。2014年,双方相识,互有好感,打算离婚后建立新的家庭。但就在双方均离婚后同居期间,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杨某离开董某,二人一场轰轰烈烈的婚外恋不欢而散。就在双方来往期间,董某又认识了杨某的亲戚已婚女性王某,董某和杨某分手后,和王某两人又开始了婚外情,并打算结婚。王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审理中,经法官和王某的家人劝说,王某又自动撤回了起诉,和其夫重归于好。董某插足他人家庭不成,气急败坏,认为是杨某从中挑唆,不让王某和他结婚。转而又来纠缠杨某,此后他多次找到杨某,要求杨某劝说王某母亲,同意他们结婚。杨某不同意。一日,董某约杨某见面详谈。杨某到达后,即劝说董某不要破坏他人家庭,董某不听,双方又扯到了以前的感情纠葛,互相指责不负责任,进行人身攻击、谩骂,引起周围群众围观。后来,董某认为杨某在公开场合辱骂自己,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杨某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董某无证据证明杨某侵犯了其名誉权;二、杨某与董某的互相指责,是对以前感情纠纷的个人认识,并不存在故意侮辱、诽谤、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故依法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董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来判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个人感情问题发生的争吵,是对客观事实的评论,是个人认识,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并未对董某的名誉造成故意的侮辱、诽谤或泄露隐私的行为。董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二审依法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李若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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