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祁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重新调整划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月26日,《祁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经该县政府印发并实施,2016年6月27日印发的该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祁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明确了禁养区范围,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在建和已调整但仍在用的水源保护区参照执行;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在建和已调整但仍在用的水源保护区参照执行。禁养区范围还包括距离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范围内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区域。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在一定期限内实现转、迁、关、停。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其它畜禽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为500头>生猪≥50头(年出栏)、100头>1奶牛≥5头(存栏)、50头>肉牛≥l0头(年出栏)、2000只>蛋鸡≥500羽(存栏)、10000只>肉鸡≥2000羽(年出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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