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3 2020年,經常借錢給別人,借的不好可能會構成犯罪?

大家好,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歡迎收看這期節目,2019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開始施行。國家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防範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制定了該意見。

2020年,經常借錢給別人,借的不好可能會構成犯罪?

其中對於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會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旦認定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020年,經常借錢給別人,借的不好可能會構成犯罪?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且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屬於與刑法中的情節嚴重,有上面的三種情形之一會構成刑事犯罪。行為人偶爾貸款,不是經常性的行為,或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則屬於民間借貸。如果民間借貸的利息超過36%,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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